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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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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院 ''' (法语: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缩写为CIJ;英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缩写为ICJ),是 [[ 联合国 ]] 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 [[ 国家 ]][[ 政府 ]] 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根据《 [[ 联合国宪章 ]] 》于1945年6月成立, 并于1946年4月开始运作,位于 [[ 荷兰 ]][[ 海牙 ]]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 [[ 法律 ]] 约束力的仲裁,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对其他国际法庭没有管辖权。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这种刑事审判由国内管辖或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或 [[ 国际刑事法院 ]] 管辖。
国际法院由15名 [[ 法官 ]] 组成,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设书记官处。工作语言为 [[ 法语 ]] [[ 英语 ]] 。法院成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性工作。
==历史==
1945年,与《国际法院规约》一起签订并生效的《联合国宪章》规定设立国际法院。《国际法院规约》被约定为《联合国宪章》组成部分,是国际法院的宪章及管理依据[1] 。1946年2月5日,联合国大会和 [[ 联合国安理会 ]] 选出第一批国际法院法官,取代了1920年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和常设国际法院的规约几乎相同,二者的规则也几乎相同,直至1978年国际法院为简化和加速程序而订正了规则。
1946年4月18日,国际法院首次公开开庭。第一个案件是1947年5月 [[ 英国 ]] 起诉 [[ 阿尔巴尼亚 ]] 的科孚海峡事件。国际法院的工作包括了广泛的司法工作。
==职能权限==
1995年9月13日,国际法院在审议 [[ 马其顿 ]] [[ 希腊 ]] 之间的争议案件。 
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才能做出。其职能有两方面:
*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对 [[ 联合国 ]] 其他机构或各种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著名案件==
只有 [[ 主权国家 ]] 间的争端才可以提交国际法院裁决。迄今为止国际法院已经做出74项裁决。虽然这些裁决都是强制性的,但是并不是每一项裁决都得到切实履行。当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法院裁决时,可以要求联合国安理会采取行动,以在必要时迫使另一方履行裁决中所规定的义务。
=== 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1984年1月初, [[ 美国 ]] 政府开始在 [[ 尼加拉瓜 ]] 的科林托、桑提诺等海港布放 [[ 水雷 ]] 。到1984年3月底,水雷已破坏或摧毁9艘船只。美国政府官员以 [[ 国际法 ]] 的自卫权为布雷辩解,称:如果某个国家被认为有某种侵略倾向,那么对其港口进行布雷就是某种自卫,就像使用其他武力方式一样;就尼加拉瓜而言,任何进入尼加拉瓜水域的船只都放弃了它们的 [[ 安全 ]] 航行权利。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政府在其 [[ 港口 ]] 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 [[ 石油 ]] 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 [[ 军事 ]] 和准军事活动,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此即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但美国政府已抢先两天于1984年4月6日通知 [[ 联合国秘书长 ]] ,对于1946年美国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 [[ 中美洲 ]] 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排除国际法院对美国的管辖权。1984年5月10日,国际法院通过保护尼加拉瓜的临时措施,以15∶0的投票结果要求美国立即停止向尼加拉瓜港口布雷;还以14∶1(反对者为美国法官)的投票结果判定,尼加拉瓜的政治独立和主权“应该被完全尊重,不应被任何军事或者准军事行为危害”。1984年11月26日,国际法院拒绝美国的辩解,坚持称国际法院对此案具有审判权。1985年1月18日,美国退出国际法院,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2] 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美国指责该案件是“出于政治和宣传目的错误利用国际法院”。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称,我们希望国际法院没有走上其他一些被政治化、反对西方民主国家利益的 [[ 国际组织 ]] 的老路。美国之后依个别案件决定是否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3]
1986年6月,国际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尊重国家 [[ 领土 ]] 主权原则;美国鼓励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 [[ 船舶 ]] 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美国政府其后宣布拒绝履行此判决,并退出国际法院[4]
此后尼加拉瓜政府连续五年向联合国安理会申请强制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美国政府向尼加拉瓜政府赔偿,均遭到美国在安理会否决。联合国宪章第14条授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国际法院的裁决,不过这种裁决的效力会受到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的影响。1992年尼加拉瓜新上台的奥莱塔·查莫罗亲美 [[ 政府 ]] 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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