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求真百科

變更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

增加 276 位元組, 4 年前
無編輯摘要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其全名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是在[[联合国]]之下的国际人权公约,其目的是要防止世界上继续存在有酷刑或其他相似的[[行为]]。该公约并要求各个缔约国必须在其管辖的领域内,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避免酷刑的存在与发生,且禁止各缔约国将人送回可能使该人遭受到酷刑的国家。
公约的全文在1984年12月10日于[[联合国大会]]通过,接着就有20个国家签署。其于1987年6月26日正式生效。而为了纪念这个公约,所以6月26日这一天便为“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直到2008年12月为止,已经有146个国家为此公约的[[缔约国]] <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11ac670102vx9n.html 禁止酷刑公约是什么?],新浪博客 ,2015-1-12 </ref> ,另外有10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
==概要==
本公约的架构是依循着《[[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来,其中包含了33个条文 <ref>[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122/22/19394173_624240662.shtml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全文)],360个人图书馆,2017-01-22</ref> ,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1到16条)定义了什么是酷刑(第1条),并且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第2条)而这些措施包含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第4条)、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定该国对其国民遭受或实施上述的罪行有管辖权(第5条)、保证将此种罪行作为可引渡罪行列入将来相互之间缔结的每项引渡条约。(第8条)、并且在施用酷刑之人无法被引渡时,对该人建立普遍管辖(第5条)。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已发生酷刑行为或是接受到有人申诉其受到酷刑时,其主管当局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第12、13条),并且使受害者享有可强制执行的赔偿(第14条)。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其诉讼程序中,任何业经确定为酷刑而取得的证据不被援用(第15条),同时并且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充分理由相信其于该国将受到酷刑的[[国家]]。(第3条)
120,902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