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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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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组建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国土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能。
2. 原省地质矿产厅行政管理职能。
3. 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 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5. 原有关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 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由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省测绘局管理。
2. 地下水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其中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的分工,按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转变的职能
1. 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动态数据的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 国家和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土地整理项目的技术设计、技术指导和项目的实施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企业承担。
4. 土地价格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估、矿业权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组织承担。
5. 实行政企分开,省国土资源厅不再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保障全省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加强依法行政,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国土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能。
2. 原省地质矿产厅行政管理职能。
3. 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 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5. 原有关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 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由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省测绘局管理。
2. 地下水资源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其中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的分工,按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转变的职能
1. 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动态数据的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 国家和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土地整理项目的技术设计、技术指导和项目的实施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企业承担。
4. 土地价格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估、矿业权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组织承担。
5. 实行政企分开,省国土资源厅不再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保障全省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加强依法行政,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