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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规定==
正式出台了《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规定》要求,新组建的 [[ 黑龙江省 ]]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省卫生计生委)将承担主要职责18项,取消和下放职责16项,整合、承接、加强职责12项,设置 [[ 机 构22 构]]22 个。
==简政放权==
根据职能转变,我省卫生计生委将取消7项职责,包括取消 [[ 医师 ]] 资格认定许可;取消生产 [[ 消毒剂 ]] 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等。下放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 [[ 计划生育 ]] 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 [[ 职业 ]][[ 健康 ]] 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等9项职责。
在整合过程中,将省发改委承担的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实施 [[ 药品 ]] 法典职责、申报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 [[ 人口 ]] 中长期规划及人口 [[ 政策 ]] 规定的职责,划给省发改委。
==执政为民==
《规定》明确,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的18项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 [[ 中医药 ]] 事业发展的 [[ 法律 ]] 、法规以及标准、规章,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组织开展 [[ 食品安全 ]] 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 [[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和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 ,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我省基本药物价格的政策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 [[ 服务 ]] 、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 [[ 基层卫生 ]] 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以及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 [[ 事业 ]] 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等。[[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