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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合并原茂名市文化局、茂名市广播电视局、茂名市新闻出版局的基础上组建,主管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及著作权工作。同时,在整合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执法队伍的基础上,组建副局级事业单位茂名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承担全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
==机构简介==
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合并原茂名市文化局、茂名市广播电视局、茂名市新闻出版局的基础上组建,主管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及著作权工作。同时,在整合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执法队伍的基础上,组建副局级事业单位茂名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承担全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
==主要职责==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是市政府主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与版权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我市文化、广电事业(产业)、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经济政策,指导和监督广播电视宣传,把握舆论导向,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制改革。
2、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广播影视剧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 协助上级审核乡镇以上(含乡镇)广播电视播出(含转播)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
3、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对本市范围内进行的电影、电视剧拍摄、制作进行协调、监管;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4、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等有关工作;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5、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图书资料和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训和管理,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6、按照国家和省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本市广播电视传送网、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指导广播电视网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应用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对本市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功率等技术参数进行规划。
7、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核准书报刊批发单位及批发、零售市场,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8、监督管理本市新闻出版活动,负责印刷企业的开业和年审,组织审读各类出版物,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出版物市场,制定本市出版物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管理工作。
9、负责有关版权管理工作,处理有关涉外著作权关系,负责版权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协调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协调管理书报刊的印刷、图书发行,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工作。
10、负责实施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市级新闻出版行业学会、协会、研究会工作;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11、由局直属机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属地(含茂南、茂港区)文化市场实施综合执法。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3、主动接受人大、政府的执法监督,综合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加强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贯彻执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与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14、组织检查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与版权内部执法情况和外部遵守情况,培训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及时通报情况。
15、依法组织好本系统发生的行政案件的复议和应诉。
==机构简介==
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合并原茂名市文化局、茂名市广播电视局、茂名市新闻出版局的基础上组建,主管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及著作权工作。同时,在整合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执法队伍的基础上,组建副局级事业单位茂名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承担全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
==主要职责==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是市政府主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与版权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我市文化、广电事业(产业)、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经济政策,指导和监督广播电视宣传,把握舆论导向,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制改革。
2、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广播影视剧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 协助上级审核乡镇以上(含乡镇)广播电视播出(含转播)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
3、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对本市范围内进行的电影、电视剧拍摄、制作进行协调、监管;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4、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等有关工作;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5、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图书资料和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训和管理,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6、按照国家和省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本市广播电视传送网、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指导广播电视网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应用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对本市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功率等技术参数进行规划。
7、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核准书报刊批发单位及批发、零售市场,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8、监督管理本市新闻出版活动,负责印刷企业的开业和年审,组织审读各类出版物,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出版物市场,制定本市出版物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管理工作。
9、负责有关版权管理工作,处理有关涉外著作权关系,负责版权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协调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协调管理书报刊的印刷、图书发行,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工作。
10、负责实施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市级新闻出版行业学会、协会、研究会工作;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11、由局直属机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属地(含茂南、茂港区)文化市场实施综合执法。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3、主动接受人大、政府的执法监督,综合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加强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贯彻执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与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14、组织检查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与版权内部执法情况和外部遵守情况,培训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及时通报情况。
15、依法组织好本系统发生的行政案件的复议和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