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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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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德镇市水利局 '''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6 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办发〔2019〕2 号)精神,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景德镇市水利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 [[ 政策 ]] 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水利行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发展规划、江河 [[ 湖泊 ]] 流域综合规划等水利规划。切实加强 [[ 水资源 ]] 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 [[ 河流 ]] 、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 [[ 投资 ]] 项目,提出全市水利资金安排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 [[ 标准 ]]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 [[ 水域 ]] 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全市水利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 [[ 政策 ]] 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配套工程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 [[ 农村 ]] 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 [[ 水能资源 ]] 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 [[ 安全 ]] 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并监督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水利行业对外 [[ 经济 ]] [[ 技术 ]] 合作与交流。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江河湖泊和 [[ 水工程 ]] 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三)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全面推行、 [[ 督察 ]] 督办、考核评估。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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