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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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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 [[ 国务院 ]] 、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给 [[ 事业单位 ]] 。
(三)承接省环保厅下放的 [[ 水污染物 ]] 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 职责 ]] 。
(四)加强环境 [[ 政策 ]] 、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 [[ 环境 ]] 监管、环境安全应急管理、 [[ 核与辐射安全 ]] 管理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 [[ 国家 ]] 、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 [[ 法律 ]] 、法规、规章;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 [[ 污染 ]] 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 [[ 污染物 ]] 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 [[ 投资 ]] 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 [[ 水体 ]] 、 [[ 大气 ]] 、 [[ 土壤 ]] 、 [[ 噪声 ]] 、 [[ 光 ]] 、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 [[ 机动车 ]] 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协调、监督 [[ 自然保护区 ]] 、 [[ 风景名胜区 ]] 、 [[ 森林公园 ]] 、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 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 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地方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 ;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 [[ 电磁辐射 ]] 、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 [[ 信息 ]] 发布。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 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 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 [[ 科学 ]] 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一)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 [[ 国际条约 ]] 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 [[ 教育 ]] 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协管县(市)区 [[环保| 环境保护 ]] 部门负责人。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