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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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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甘肃省民政厅.jpeg|有框|右|<big>民政厅LOGO</big>[http://img5.ayijx.com/products/big/20190625/201906250159063097.jpg 原图链接][http://www.ayijx.com/c155031/products/d4161611.html 来自 百川网 的图片]]]
''' 甘肃省民政厅 ''' ,1949年8月8日,甘肃行政公署成立,下设民政处,管理民政事务。根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 [[ 甘肃省人民政府 ]]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ref>[https://www.sohu.com/a/365432862_120055182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 ,搜狐,2020-01-08 </ref>。
==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 [[ 国务院 ]] 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加强 [[ 社会救助 ]] 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四)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 [[ 政策 ]] 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 [[ 志愿者 ]] 队伍建设。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 [[ 法规 ]] 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 [[ 社会团体 ]]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 支( 代表) 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职责。
(三)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 [[ 自然灾害 ]] 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 [[ 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 [[ 民主政治 ]] 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六)拟订 [[ 社会福利 ]] 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社会 [[ 慈善 ]] 、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八)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 [[ 儿童 ]] 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负责 [[ 行政区划 ]] 的管理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十)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依法审批革命烈士和评定有关人员伤残等级,指导全省烈士纪念 [[ 建筑物 ]] 和其他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队 [[ 离退休 ]] 干部休养所( ) 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供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和指导开展 [[ 拥军优属 ]] 、拥政爱民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政部 ]] 交办的其他事项<ref>[http://guoqing.china.com.cn/gbbg/2011-10/31/content_23777599.htm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国网, 2011-10-31 </ref>。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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