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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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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为自治区党委的派出机构。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自治区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中等、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组织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民办基础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教材;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并组织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工作,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订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教材建设,组织审定地方教材和开展职业指导工作;指导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职工教育、农牧民教育、社区教育及各类成人教育。

(六)指导并负责高等教育、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发展与改革,负责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指导教材建设、教育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学位及研究生教育工作。

(七)统筹协调和指导民族教育工作,研究制订民族教育发展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规划并指导民族教育教学工作、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统计全区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九)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稳定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德育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高校干部工作。

(十)主管全区教师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指导并组织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类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校开展大学生离校前就业和服务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工作。

(十二)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和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高等学校所设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图书馆建设。

(十三)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部门、行业的汉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五)统筹规划和管理学位工作,负责增设学位授予单位和增设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报批、审核工作。

(十六)承办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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