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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规划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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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规划管理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70号),设立中卫市规划管理局,为中卫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拟订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村镇建设和城市建设监察的政策、措施和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城乡规划、村镇建设、城市建设监察工作;负责沙坡头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城乡规划的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市规划设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修订、调整及实施沙坡头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查和审批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加强推进沿黄城市带建设规划实施。

(四)组织编制市区城市供水、排水、电力、电讯、通信、燃气、热力等市政设施,以及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规划,并负责组织监督协调各项规划的实施。

(五)实施对公益设施内的主干道、跨区域道路交通工程、主干道路与主干道、主干道路与铁路交叉的立交工程的规划审查。

(六)负责沙坡头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审批。

(七)负责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组织对城乡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查处违规违法建设。

(八)负责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工作,管理城乡规划建设档案。

(九)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监察管理工作。

(十)配合土地主管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城市勘察、测量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负责全市规划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国内外城乡规划学术及信息交流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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