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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二)划出移交职责
将查处非法出版活动以及 [[ 新闻 ]] 出版行业和电子 [[ 出版物 ]] 的“扫黄打非”工作交给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三)下放职责
由市政府市级事权、财权下划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 [[ 职责 ]] 。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文物博物、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的 [[ 法律 ]] 、法规和方针政策,正确把握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宣传的舆论导向;编制全市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推进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规划、指导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 [[ 文物 ]] 博物、新闻出版、 [[ 动漫 ]] 、网络游戏等产业发展,参与制订相关经济政策,拟定全市文化艺术、广电传媒等产业集团的规划,并指导协调其发展;统筹安排国家和地方拨付(筹集)的文化艺术、广播影视等专项经费;参与规划、实施全市性重点文化等项目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事业及其创作与生产,扶持地方性、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影视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艺术演出活动;负责文化艺术影视等人才的培养教育;协助省新闻出版局管理驻铜记者站,发放记者证;组织文化影视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推广、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工作;推进城乡文化艺术影视的普及工作,指导各类社会文化 [[ 事业 ]] 的建设与发展。
(五)管理全市各类文化市场(公共图书馆、影视发行放映市场、 [[ 文物 ]] 、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发行及印刷业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各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制订全市各类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各类文化市场发展态势,加强各类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申报工作。
(六)依法审核报批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 [[ 电视剧 ]] 制作单位的设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广播剧、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七)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技术 [[ 政策 ]] 和标准,管理广播电视科技工作,指导广播电视系统高新技术的应用。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宏观政策,协调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监督执行指配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定全市 [[ 信息网络 ]] 的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
(九)全面负责全市老年非学历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老年大学的工作,依托全市文化馆(站)等群众文化设施,多渠道、多层次地发展老年 [[ 教育 ]] 事业。
(十)负责本领域的 [[ 外事工作 ]] 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