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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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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苏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负责协调境内外非政府组织的有关事宜。

(二)强化的职责

加强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往来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二)提出制定我市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的建议,检查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情况;协调我市重大外事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要涉外事(案)件。

(三)围绕我市现代化建设和对外开放的总体要求进行外事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提供建议;充分利用地方、民间等对外交往渠道,积极发展我市经济、技术、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审核我市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或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审核报批市和县级市各部门、各单位派遣的因公出国任务;负责对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涉外政策和出国纪律的教育;审办市和县级市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审核、会签我市邀请外国人来访的请示、报告,办理来访外国人的签证函电及其他领事业务。

(五)指导和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因公出国任务报批和管理工作等涉外事务,了解、检查我市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我市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省外办提出书面汇报。

(六)负责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

(七)负责协调全市外国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对外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负责收集、了解外国友好城市及毗邻地区的有关情况,提出巩固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拓展对外交往渠道的建议和措施。

(八)负责与外国驻华使馆和领事机构的业务联系和交涉事宜;统筹安排和管理我市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驻华使馆和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协调境内外非政府组织的有关事宜;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处理口岸涉外事宜;指导或参与有关涉外会谈、会晤工作。协调举办重大国际会议的申报工作。

(九)依照授权,负责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往来管理工作;审核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和邀请香港、澳门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办理应邀来访的香港、澳门人士的通知函电;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来访团组的接待工作。负责对我市驻港澳机构、企业人员进行政策指导和有关培训。

(十)接受全国友协和省友协的工作指导,处理市对外友好协会的日常事务。努力拓宽民间交流的渠道,促进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对外友协工作的新思路,加强对各市(县)对外友协工作的指导,努力形成民间交流网络,推进对外友协工作深入发展。

(十一)管理来我市采访的外国记者;指导我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三资企业外方人员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人住所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境外我市公民和机构的安全与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归口管理外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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