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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对其项目实施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价格实施调控和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抵押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指导住宅小区及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修缮、商品房销(预)售工作;负责房地产行业各类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 [[ 建筑 ]] 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工程类企业各种资质的审查报批或核准并监督管理。
(六)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组织标准设计的初审、推荐和国家标准设计与地方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及其咨询[[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并监督管理。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组织实施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监督实施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承担建设工程 [[ 质量 ]] 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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