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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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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代表大会 ]] 的执行机关,是天津市北辰区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北辰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在北辰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北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分别由 [[ 区长 ]] 、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区长负责制。
==地理位置==
北辰区位于天津市城北,北运河畔。东与 [[ 宁河县 ]] 相邻,东南隔金钟河、新开河与东丽区相望,南与河北区、红桥区相连,西南隔子牙河与西青区相界,西、北与武清区接壤。
[[ 地理坐标 ]] 为北纬39°10′~39°21′,东经116°56′~117°24′,全区总面积478.48平方千米。
区政府始驻 [[ 北仓镇 ]] ,1956年迁京津路370号,2010年迁驻北辰道389号。
==主要职责==
1、执行天津市北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 [[ 行政措施 ]] ,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依照 [[ 法律 ]] 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 [[ 国民经济 ]] 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 [[ 社会主义 ]] 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8、保障 [[ 少数民族 ]] 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9、保障宪法和 [[ 法律 ]] 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0、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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