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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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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制定的针对中国内地范围内的未成年人的普通法律。

==正式实施及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正式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6年12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对本法进行了修订,2007年开始实施;2012年10月26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又对本法进行了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意在保护在中国内地范围内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中国内地范围内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内地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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