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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央所属驻地方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中央国有企业、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 [[ 企业 ]] 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中央金融机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 [[ 金融机构 ]] 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 [[ 国务院 ]] 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 国际组织 ]] 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1]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审计范围是: [[ 辽宁]]
==机构设置==
设14个内设处室:办公室、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审计处、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 [[ 投资 ]] 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运用审计处、 [[ 计算机 ]] 审计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
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9号(邮政编码:110013)
==获得荣誉==
2017年11月,获得中央 [[ 精神文明 ]] 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