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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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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 [[ 伪证 ]] 的行为。
==构成要件==
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 [[ 权利 ]] 。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 [[ 人身权利 ]] ,是复杂客体。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 [[ 证据 ]] ,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 [[ 法规 ]] 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对此,我国有关 [[ 法律 ]] 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 [[ 刑事诉讼法 ]] 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 [[ 国家 ]] 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 [[ 经济建设 ]] 顺利进行,在本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
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 [[ 社会 ]] 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也有所认识,也认为对于妨害作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我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二)项所列的行为之一便是“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可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 [[ 行为 ]] ,本法增设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在 [[ 客观 ]] 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
(1)行为人非法劝止、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具体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绑架等方法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对证人进行威胁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或者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还有利用 [[ 职务 ]] 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妨害了 [[ 司法机关 ]] 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就构成妨害作证罪。证人是否被劝止或被阻止而没有作证,或者证人是否接受贿买的 [[ 金钱 ]] 、财物,对行为人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2)行为人实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行为人具体可用胁迫的手段来实施,可以采用贿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诱的方法,还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职务迫使下属作伪证等。不管采用何种打法、手段,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即都是行为人希望他人作伪证,在客观上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因此都是妨害作证的行为,行为人依法构成犯罪。在 [[ 刑事案件侦查 ]] 或审判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各种手段致使证人作伪证这种方式来妨害作证,如果构成犯罪的,应以妨害刑事证据罪论处。
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
妨害作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希望这种 [[ 社会 ]] 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
动机可以多样,但不影响妨害作证罪的成立。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