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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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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非法行医罪.jpeg|有框|右|<big></big>[https://img2.doubanio.com/view/subject/s/public/s31463822.jpg 原图链接][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32572014/ 来自 豆瓣读书 的图片]]]
''' 非法行医罪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 有期徒刑 ]]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 [[ 生命 ]][[ 健康 ]] 安全。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 [[ 医疗卫生 ]] 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 [[ 疾病 ]] 、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利用 [[ 巫术 ]] 、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 [[ 医学 ]] 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 [[ 气功 ]] ,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3)利用现代 [[ 仪器 ]] 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 [[ 美容 ]] 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
(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 [[ 医疗机构 ]] 执业许可证”。
(6)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 [[ 医师 ]] 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 [[ 产品 ]] ,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
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中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但在在刑法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但《 [[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对于定罪和“情节严重”的情况做了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 [[ 器官 ]] 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 [[ 传播 ]] 、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 [[ 标准 ]] 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 [[ 行政处罚 ]] 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是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具体还可以参照《 [[ 执业医师法 ]] 》并结合司法实践。
=== 主体要件===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 [[执业医师证| 医师执业证书 ]] 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 [[ 家庭 ]] 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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