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232
次編輯
變更
消防责任事故罪
,無編輯摘要
'''消防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f>[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0908/27/t20090827_19883306.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经济网,2009-08-27</ref>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ref>[https://www.sohu.com/a/304556834_1200445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搜狐,2019-03-29</ref>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
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