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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續修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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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圖片名稱'''<br><img src=" 圖片位址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80615/9a9a867724c2415aa5d937b91e41d768.jpeg" width="280"></center><small>[ 來源網站網址 https://zh-hant.hotbak.net/key/%E4%B8%AD%E7%BE%8E%E7%BA%8C%E4%BF%AE%E6%A2%9D%E7%B4%84.html 圖片來自 網站名稱熱備資訊]</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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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續修條約'''》又譯《'''安吉立條約'''》,是1880年11月17日在中国[[北京]]簽訂的条约,对1868年[[美]][[中]]《[[蒲安臣条约]]》 <ref>[https://www.newton.com.tw/wiki/%E4%B8%AD%E7%BE%8E%E5%A4%A9%E6%B4%A5%E6%A2%9D%E7%B4%84%E7%BA%8C%E5%A2%9E%E6%A2%9D%E7%B4%84 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約],中文百科,</ref> 進行了修改。
== 历史背景 ==
* 周衡诉合众国案(1884年): 周衡在《排华法案》通过之前已经离开美国前往中国,他没有该法案1884年修正案规定的重返许可。他本可以按照离开时的法律制度重新进入,这是由《蒲安臣條約》和《安吉立條約》形成的。当被拒绝再次进入美国时,他对这一决定提出异议。最终,最高法院做出了有利于他的判决。
* [[柴禅平诉合众国案]]:柴禅平在《斯科特法案》之前离开美国,根据排华法案的要求获得了重新入境[[许可]]。然而,斯科特法案通过后,他回美時被拒绝再次入境。他援引《蒲安臣条约》和《安吉立條約》对该决定提出质疑,但最终[[最高法院]]支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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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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