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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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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person| 姓名 = 让·马克·博斯曼 | 圖像 =[[File:BSM.jpg|缩略图|居中|300px|[https://img.dongqiudi.com/uploads7/allimg/140805/149-140P50113013N.jpg 原图链接][http://www.dongqiudi.com/archive/33012.html 原图来自]<ref>[http://www.dongqiudi.com/archive/33012.html 博斯曼:一个改变足球的普通人 ]. 懂球帝 [2014-8-6]</ref>]] | 圖像說明 = | 出生日期 = 1964年10月30日| 出生地点 = 苏格兰的爱丁堡市| 國籍 = 比利时| 别名 = Jean-Marc Bosman| 毕业院校 =| 職業 = 足球员| 活跃时期 = | 知名原因 =最终导致博斯曼法的实施| </br></br>}}  ''' 让·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1964年10月30日- ),前比利时足球员,司职中场。他在他的足球生涯中并没有什么辉煌的成就,但是他却凭借 [[ 博斯曼法案 ]] 名声大躁,尽管法案本身并没有带给他多少益处。 == 目录 == 1基本介绍 2博斯曼法案 3影响 4人物履历 == 基本介绍 == ===早年经历=== 他在他的足球生涯中并没有什么辉煌的成就,但是他却凭借博斯曼法案名声大躁,尽管法案本身并没有带给他多少益处。 让·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于1964年10月30日生于比利时。1974年在他10岁时,他加入了比利时著名的[[标准列日俱乐部]](Standard Liège)的青年队。期间他曾入选比利时国家青年队,并且一度是国家青年队的队长。1986年他与标准列日俱乐部正式签约,成为了一名职业球员。不过他渐渐发现自己很难在这样一支大球会的一线队立足。于是在两年后的1988年,他转会到了同城的RFC列日。转会费为100,000美元。合同中规定合同期限两年,月薪2500美元。 === 人生转折 ===[[File:BSM2.jpg|缩略图|居中|500px|[http://s1.sinaimg.cn/orignal/49ba12d34f451bc4f8e70 原图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ba12d3010009hs.html 原图来自]<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ba12d3010009hs.html 博斯曼法案简介] 新浪(2007-03-16 </ref>]] 1988年5月,他以10万美元的转会费与RFC列日队签约两年,月薪为2500美元。1990年4月,合同即将到期,RFC列日队提出按比利时足协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000美元与博斯曼续约一年,对此博斯曼当然不同意,拒绝签约,为此RFC列日队将其列入转会名单,后来该俱乐部同意他转会到法国乙级队敦刻尔克队。 3个月后,RFC列日队与敦刻尔克队就博斯曼转会问题达成协议,后者向RFC列日队支付租借博斯曼一年的租金4万美元。若一年后正式转会,则需另支付16万美元的转会费。后来,RFC列日队自行更改条件,将转会费提高到100万美元,使该协议成为一纸空文。同年7月,仍然不肯与RFC列日队签约的博斯曼被该俱乐部按比利时足协的规定,处以"无薪及不得代表RFC列日队以外任何球队踢球"的处罚。这样博斯曼成了无家可归的人,他不愿再为RFC列日队踢球,后者又不许他为别的球队踢球。 博斯曼曾是比利时国家青年队队长,是一位很有前途的球员,加盟列日队后心情一直不愉快。在寻求转会不成又面临俱乐部封杀的情况下,博斯曼决定诉诸法律,捍卫自己的利益。 1990年8月,博斯曼一纸诉状将RFC列日队、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一起告上了法庭,控诉转会制的荒谬,使他永远失去了球员的黄金时期,要求赔偿他1000万美元。 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博斯曼积极与比利时之外的俱乐部联系,努力推销自己。他后来找到了法国的另一支乙级队圣康坦队,对方的条件是博斯曼必须在这场官司中获胜。然而,RFC列日队暗地里向圣康坦队施加压力,阻止他们收留博斯曼。 1990年11月,列日第一地方法院判博斯曼胜诉,博斯曼终于能够从当年的12月到次年的5月在圣康坦队踢球。可是,RFC列日队不服输,他们提出上诉,但列日高级法院裁定一审判决有效,并向欧洲法院提出要求,希望欧洲法院阐明欧洲联盟内劳工可以自由流动的概念。 1991年6月,博斯曼合同期满,没有别的工作可做,只能领取救济金,无奈之下又将RFC列日队告上了列日第一地方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列日第一地方法院根据《罗马条约》裁定欧洲足联有关球员转会制度不合法,结果RFC列日队、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三家联合向比利时的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来势汹汹。 为了生存,博斯曼只好于1992年2月加盟法属留尼汪尼斯队,这是一支名不见经传的球队,但博斯曼别无选择。 1992年6月,列日第一地方法院裁定RFC列日队在博斯曼转会敦刻尔克队时进行了非法干涉。法院表示,今后的审议属于违反《罗马条约》的范畴,因此特意委托总部设卢森堡的欧洲法院进行。 9月,博斯曼结束了在留尼汪球生涯,回到比利时。他既找不到新球队接纳他,又没法领取救济金,生活非常艰难。熬到1993年5月他才在比利时的丙级队沙勒瓦奥林匹克队找到一份差事,勉强糊口。他边踢球边打官司。 1994年5月,博斯曼转会到丁级队维斯队。他已经顾不上什么级别的球队了,只要能糊口就行了。由于他一心想着打赢与RFC列日队的官司,他的心思并没有集中在踢球上,所以成绩也不理想。就这样他度日如年。 1995年3月,比利时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欧洲足联、比利时足协和RFC列日队的上诉。欧洲足联不服,采取了多管齐下的办法,一方面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施加压力,希望他们能帮助欧足联维护对球员的管理权;另一方面,欧足联又向博斯曼表示和解诚意,提出以800万法郎私了。 至此,经过媒体渲染,博斯曼成了全球瞩目的新闻人物,他横下一条心将这场官司进行到底。 与此同时,欧洲法院受比利时列日第一地方法院的委托,正式受理了这起球员转会导致的官司。博斯曼案再起波澜。1995年6月欧洲法院聆听了博斯曼对转会过程的陈述。博斯曼除痛斥列日队自私、目无法纪之外,更痛斥欧洲足联转会制度的不合理性。他正气凛然,要向欧洲法院讨个说法,讨回公道。9月,博斯曼的主律师、欧洲法院的总顾问[[卡·奥·伦兹]]向欧洲法院建议,裁定欧洲足坛现行的转会制度以及外援上场名额限制是非法的。伦茨说:"欧洲共同体通过的法律规定,严禁限制人流动的自由。而限制球员转会实际上是违反了这项法律,合同期满的球员可以自己寻找新的俱乐部而不应该再付给原来的俱乐部任何赔偿。" 伦茨在欧洲法律界一言九鼎,他的这番话引起了强烈反响。欧洲足联及各国足协官员都惶惶不可终日,着急地等待着欧洲法院的判决。 11月初,欧洲足联为了向欧洲法院施压,联合了49个会员国足协主席的签名,要求欧洲法院支持欧洲足联。因为一旦博斯曼胜诉,欧盟下属的15国中的18个足协与世界其他所有足协将产生分歧,在组织办法上将各行一套,不利于管理。 12月13日,欧盟委员会竞争策略专员[[卡雷尔·范米耶特]]表示足球是一项经济活动,理应受到欧盟内部市场规定的约束。欧盟是在欧洲共同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统一货币、统一外交政策的欧洲国家联合体。该联合体采取三权分立,欧盟部长会议、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分别为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欧盟内部实行劳工流动自由化和农业保护政策。 [[卡雷尔·范米耶特]]专员的这番讲话实际上代表欧盟对博斯曼事件表了态。 两天后的12月15日,欧洲法院做出了判决,裁定现行的转会费制度与外援上场名额限制是非法的。此判决为最终裁决,不得上诉。此案再交回布鲁塞尔法庭,由该法庭判决博斯曼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 ===人物现状===官司的胜利,并不代表于博斯曼的胜利。相反,这场诉讼案不仅耗费了博斯曼生命中最好的五年,更糟糕的是,随着博斯曼法案的出台,欧洲所有俱乐部都向他关闭了大门。在成名的同时,博斯曼的头上也多了一顶"不受欢迎"的帽子。 拿着比利时足协赔偿的90万法郎,博斯曼还清了当初借来的诉讼费,并利用剩余的钱在列日附近买了一套房子,为的只是让父母免受连带骚扰。博斯曼说:"我实际上为所有球员争取到了一种新的劳动方式,这直接体现在:今天的足球场上,可以有11个外国人同时在一支球队踢球。 "然而,作为旧规则的颠覆者,博斯曼并没有赢得额外的奖赏,不仅欧洲各俱乐部向他紧闭了大门,妻子也离他而去。两次离婚后,博斯曼孤伶伶活在世上,没有朋友。偶然一个机会,博斯曼找到了酒精。因为只有在酒精的麻醉中,博斯曼才能忘掉"忧伤和孤独"。 对此,博斯曼并没有否认:"是的,我曾经一个酒鬼。没有酒精,我的双手会颤抖。"博斯曼伸出自己的右手演示说:"每一次,我只有喝上两杯,手才会停止颤抖。"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他两年前遇到女友卡里妮。 31岁的卡里妮说:"我也是认识他后才发现他酗酒的问题。毫无疑问,他不能继续喝下去,否则会死的。 " 除了酒精,欠税也是博斯曼的大麻烦。按照比利时的法律,博斯曼需要为自己当初得来的赔偿缴付约10000欧元的税。这笔钱,博斯曼至今还没有还清。 在女友和医生的帮助下,博斯曼最终戒酒成功,并且在2007年10月为自己安上了一个人造髋关节。博斯曼不无骄傲地说:"从2007年12月27日到现在,我再没有沾过一滴酒精。 " 为了让自己的生活继续下去,博斯曼现在有了一份新工作--经营一个以他名字命名的T恤衫品牌。博斯曼希望,能有尽可能多的运动员从他那里购买产品,就算给自己一点经济上的支持。博斯曼笑着问:"80欧元一件的T恤,对他们来说应该不算什么吧? " == 博斯曼法案 == 1995年12月15日,欧洲法院做出了最后判决,裁定欧洲现行的转会费制度与外援上场名额限制是非法的。此判决为最终裁决,不得上诉。这就是著名的博斯曼法案。并判决此案再重新交回布鲁塞尔法庭,由该法庭判决博斯曼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 1995年12月15日,成为了世界足球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一天,也成为了欧洲足球史上里程碑式的日子。一个被认为是三流球员的博斯曼以一己之力将势力强大的RFC列日队、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都全部告倒--实行了几十年的外援上场名额限制和转会费制度都被裁定为非法。欧洲足联与欧盟法律的较量以欧洲足联的失败而告终。 判决下达后,欧盟立即介入此事。12月22日,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法院的判决,要求欧洲足联立即接受此判决。欧足联还想做最后的抵抗,但是这已经是徒劳的了。1996年1月19日,欧盟委员会给欧洲足联下达了最后通牒:欧足联必须在6周之内接受欧洲法院有关"博斯曼事件"的裁决。2月19日,欧洲足联被迫决定接受欧盟的要求,废除对于外援上场名额的限制及现行的转会制度。这事实上等于同意了"欧盟关于欧洲足球无权凌驾于欧盟法律之上"的观点。因为在欧盟看来,职业足球是一项经济活动。职业足球只有遵守欧盟的有关法规才能被视作是合法的经济活动。 === 内容 === 欧盟法院在1995年12月15日所作出的关于"博斯曼事件"的裁决,即所谓博斯曼法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欧洲足联关于球员转会以及限制队员国籍等的相关规定属非法条款。 欧洲足联限制俱乐部关于外籍球员上场人数的强制规定,有悖于欧盟法律中关于劳工自由流动的条款。根据此前制订的相关法律,只有当涉及球员代表国家队出场的问题时,欧洲足联现有规定方能生效并执行。 欧洲足联关于球员转会的规定与欧盟现行法律相抵触。根据现行转会条文,当球员合同期满寻求转会时,新东家必须向球员原所属俱乐部支付转会费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欧盟15个成员国下属的体育管理机构必须执行法院作出的最终决定。 == 影响 == [[博斯曼法案]]被认为极大地推动了球队之间的球员流动,球员利益得到了极大的保护。球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以自由选择球队。这使得小俱乐部和小国联赛的球员都希望在合同期满后尽快加盟大球会或大国联赛。而大球会可以凭借自己的优势随心所欲地从下游球会和联赛处搜罗青年才俊。这进一步加剧了大俱乐部和小俱乐部之间的贫富差距。而大球会的外援数量也开始大幅增加,许多大球队屡屡出现球队一线队中外援数量占据绝对多数,甚至上场阵容当中没有一位本土球员的尴尬状况。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足协认为这极大地阻碍了本土年轻球员的成长,使得本国的国家队出现人才断层,乃至于水平下降,如德国、英格兰等。尽管事实上欧洲各国足协相应作了调整,欧盟内部球员转会不受此判决影响,对欧盟国家以外的外援上场的数量仍然做了限制,并没出现在整个联赛的范围内外援占绝对多数的情况,另外对球员转会仍然收取转会费。   ==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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