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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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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職災
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2項及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31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包括下列重大災害: 1、發生死亡災害者。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者(指於工作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勞工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3人以上者)。
中華民國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落實勞動檢查機構對重大災害之檢查並配合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健全重大災害通報體系,特訂定重大職災要點(二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http://law.isha.org.tw/isha_law/Pages/LawList.aspx?Lawid=022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查詢系統]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官網
所稱重大災害係指下列災害之一: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項之職業災害或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所稱重大職業災害:1.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2.發生職業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者(指於工作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勞工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3人以上者)。3.[[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1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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