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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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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持用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出境者,由派遣機關函送外交部辦理護照手續及以副本抄送境管局查核。
**十六、因特殊事故急須出境,不及依規定辦理正式申請手續者,得向境管局申請核發許可先行出境通知單,持憑出境並同時補辦出境手續。<ref name="植根法律網">{{cite web |url=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30001001301-0890710 |title= 臺灣地區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 | language=zh | date=2000-07-10 | publisher=植根法律網 | author=法律資訊 | accessdate=2022-01-30}}</ref>
===中華民國入出境管理須知===
*入出境須知:
**簽證--
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係屬於短期簽證,在臺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
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係屬於長期簽證,在臺停留期間在180天以上。
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
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
入境限期(簽證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欄):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例如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APRIL 8, 1999即1999年4月8日後該簽證即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時起算,可在臺停留之期限。
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90天等種類。持停留期限60天以上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臺停留期限,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延期。
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應於入境次日起15日內或在臺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及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 ,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入境次數(ENTRIES):分為單次(SINGLE)及多次(MULTIPLE)兩種。
簽證號碼(VISA NUMBER):旅客於入境應於入國登記表填寫本欄號碼。
註記: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臺事由或身分之代碼,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簽證註記欄代碼表)
部份國家人民來臺可免簽證,詳細資料請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國人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3~5樓(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
電話:(02)2343-2888
傳真:(02)2343-2968
服務時間: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檯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08:30~17:00(中午不休息)(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疫情資料--
有關最新資訊請查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海關--
入出境通關相關規定請查閱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網站。
**搭機管制品資訊--
管制品資訊請查閱桃園國際機場網站。
**外國駐臺機構--
駐台使館
**中華民國駐外機關--
中華民國政府有外交部、經濟部、教育部、僑委會、交通部觀光局等在國外設有駐外單位,辦理該單位所負責之工作。不過各單位都由外交部之當地駐外單位統一指揮、協調,大部分也在同一地點工作。
==参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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