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經濟部應協同相關單位立即建立資金最終來源查核制度。
5.中國投資人不得於其投資之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設置政黨組織,不得直接或間接介入選舉及政治活動;若有違反者,經濟部應即停止其投資申請案之審議,若已許可者,經濟部應即撤銷、廢止其投資許可。[http://lci.ly.gov.tw/LyLCEW/html/agendarec1/02/08/04/18/LCEWC03_080418.htm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 2014年1月</ref>
==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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