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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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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土木建筑学会''' [[ 佛山市 ]][[ 顺德区 ]] 土木建筑学会前身是顺德市建筑学会,自,经历了六届理事会,一直到2004年年底正式更名为“佛山市顺德区土木建筑学会”, 扩大到大土木的范围,其下设九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建筑创作、建筑结构、建筑装饰、建筑设备、工程施工、工程经济、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和土力学与基础工程。
佛山市顺德区土木建筑学会一直以来不断吸纳的土木 [[ 建筑工程 ]] 技术精英、谋求共同发展、推进土木建筑科技学术进步作为学会的办会目标和宗旨。这些年来,学会<ref>[https://www.docin.com/p-2262027870.html 申请成立学会的条件及程序],豆丁网,2019-09-30</ref>一直专注于建筑、结构、水电、施工等多方面的技术研究,经常开展学术性交流活动,为顺德土木建筑技术研究和顺德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学会的发展规模也不断长大,目前学会已集合了690多位土木建筑界的精英,其中高级工程师168人, [[ 工程 师486 师]]486 人。
==章程==
第一条 名称:
[[ 中文 ]] 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
第二条 性质:
佛山市顺德区土木建筑学会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批准成立,是顺德土木建筑 [[ 科学技术 ]] 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各种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座谈会等,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推动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开展技术咨询 [[ 服务 ]] ,为顺德经济建设作出贡献。充分发挥学会作为沟通政府和会员的 [[ 桥梁 ]] 和纽带作用,向会员传达政府的要求和管理措施,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和科技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主管部门: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区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是区建设局。本会接受上述主管部门的 [[ 指导 ]]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 广东省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从事与土木建筑有关的业务如下:
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召开全区学术交流会议,举办科技展览,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讨,推广和普及新技术、 [[ 新材料]]<ref>[https://www.sohu.com/a/333360994_627432 什么是新材料?新材料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搜狐,2019-08-14</ref>、新信息。
技术咨询:对本区土木建筑技术中的问题进行咨询服务;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 [[ 事业单位 ]] 委托的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提供技术服务;接受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接受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技术培训:大力普及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土木建筑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
出版刊物:编辑、 [[ 出版 ]] 学术刊物。
兴办科技实体:依法登记成立经济实体,开展与土木建筑科技推广相关的业务。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
凡承认本会 [[ 章程 ]] 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土木建筑 [[ 科技 ]] 工作者;
3、各学术委员会同意推荐的初级技术人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与本会 [[ 行业 ]] 范围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 [[ 教学 ]] 、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三)名誉会员
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在任期届满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本人同意,可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对具有较高 [[ 学术 ]] 威望、热心本学会工作的高级科技人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为学术顾问。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三)缴交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 [[ 理事会 ]] 授权机构统一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会 [[ 工作 ]] 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 组织 ]] 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二)审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 [[ 报告 ]]
(四)选举新一届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建设局审查,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 [[ 代表 ]] 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七)审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八) [[ 领导 ]] 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 [[ 机构 ]] 、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一)政府部门资助;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 [[ 团体 ]] 及个人赞助或捐赠;
(三) 会员会费;
(四) [[ 利息 ]]
(五)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 事业 ]]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民政局和区建设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 [[ 资产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建设局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区建设局、区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 [[ 组织 ]]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1999年11月15日通过的 [[ 顺德市建筑学会 ]] 章程同时废止。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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