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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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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于2002年5月成立,设有协会秘书处,设客运 [[ 专业 ]] 委员会、出租汽车专业委员会、维修专业委员会、 [[ 集装箱 ]] 运输专业委员会、危运专业委员会、驾培专业委员会6个内设机构及江门市区联络处、新会区联系处、台山市联络处、鹤山市联络处、开平市联络处、 [[ 恩平市 ]] 联络处6个会员代表分支机构<ref>[https://www.sohu.com/a/231985972_221394 分支机构那些事,一文全明白!],搜狐,2018-05-17</ref>。现有会员单位2000多户,是江门市最多会员单位的社团之一。
==协会简介==
协会本部设秘书处并内设 [[ 办公室 ]] ,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协会内设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 [[ 出租车 ]] 、集装箱运输、维修检测、机动车驾培6个专业委员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 [[ 英文 ]] 译名:Traffic Transport Association of Jiang Men City,缩写为TTAJM。
第二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 [[ 江门市 ]] 辖区内从事交通运输经营以及交通运输相关业务的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 [[ 法律 ]] [[ 法规 ]] 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提供服务,在政府有关部门与运输业户之间发挥沟通、协调作用,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护交通运输有关各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在江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江门市交通局及有关职能部门的 [[ 指导 ]] 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 [[ 广东省 ]][[ 江门市 ]]
第六条 本会址设在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76号四、五楼。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 [[ 政策 ]] 和任务要求。进行交通运输行业的调查研究,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发展交通运输行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宣传贯彻交通行业管理的法律、 [[ 法规 ]] ,培育和建立有形、有序、公平竞争的交通运输市场体系,推动交通运输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提供有关行业管理 [[ 法律 ]] 、法规和业务咨询服务;
(四)、制订交通运输行业行规、行约,供会员单位遵守;
(五)、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对 [[ 交通运输 ]] 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代表交通运输业户向 [[ 政府 ]] 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开展交通运输业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 [[ 合作 ]] ,对交通运输业户的运输质量纠纷进行调解;
(八)、发展与国内外相关专业团体的友好合作关系,开展技术经济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创新宣传机制,宣传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 [[ 政策 ]] 、法规和任务要求,介绍有关交通运输建设和管理的理论资料,提供交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查询。
(十)、承办交通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委托的符合协会 [[ 章程 ]] 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交通运输及相关 [[ 行业 ]] 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交通运输及相关 [[ 行业 ]] 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由协会办公室审核,会长批准,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 [[ 服务 ]]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 [[ 工作 ]] 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帮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六)获取本会发行的刊物、 [[ 资料 ]]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 [[ 工作 ]]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 [[ 理事 ]] 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2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 [[ 教育 ]]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 [[ 法律 ]] 、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四)改变或者撤销常务 [[ 理事会 ]] 不适当的决定;
(五)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 社团 ]]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 [[ 代表 ]] 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 [[ 会议 ]] 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 工作 ]]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 [[ 财务管理]]<ref>[https://www.sohu.com/a/417687932_100087037 财务管理的内容应包括哪些?],搜狐,2020-09-11 </ref>制度,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 [[ 领导 ]] 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  作;
(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
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 [[ 代表 ]] 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 [[ 理事 ]] 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 [[ 特殊 ]] 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 [[ 方案 ]]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 机关 ]] 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若干名监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 [[ 法律法规 ]]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 [[ 年龄 ]] 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 [[ 秘书 ]] 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
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一)召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 检查 ]]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 [[ 计划 ]] 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 [[ 工作 ]] 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常务理  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 [[ 资料 ]]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 [[ 报告 ]]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 [[ 财产 ]] 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 [[ 法律 ]] 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 会计 ]] 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 财务管理 ]] 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 [[ 机关 ]] 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 [[ 保险 ]]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 [[ 继续 ]] 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 [[ 管理 ]]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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