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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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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是2001年4月由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南京 ]] 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公司、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高新技术企业发起,经主管部门南京市科委同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协会是 [[ 政府 ]] 和高新技术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会员单位是南京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 [[ 企业 ]] 。协会负责人被市委市政府授予2005年度建设新南京有功个人,2006年协会被市政府授予“南京市民间组织先进集体”称号。
==协会概况==
南京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南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联系和 [[ 交流 ]] ;促进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应用推广、技术 [[ 服务 ]] 、行业管理和相互协作,推动南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为南京地方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贡献。
协会的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委托任务,组织调查 [[ 研究 ]] ,讨论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协助市科委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认定 [[ 工作 ]] ,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复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组织技术交流、 [[ 合作 ]] 、推广及有偿转让等活动,推动会员单位的技术成果产业化;
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组织会员单位参加重大 [[ 项目 ]] 论证、实施和验收鉴定工作;
向会员单位提供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动态、 [[ 政策 ]] 、项目申报等方面的信息;
组织研讨、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整体素质;
为会员单位提供其他可能的 [[ 服务 ]]
==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
[[ 中文 ]] :南京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 英文 ]] :NANJING HIGH-TECH. ENTERPRIS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NHTEA。
第二条 南京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南京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 [[ 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南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联系和交流;促进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应用推广、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和相互协作,推动南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为南京地方 [[ 经济 ]] 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贡献。
协会遵守宪法、 [[ 法律 ]]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社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社团 ]] 登记管理机关为南京市民政局。
协会接受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 [[ 指导 ]]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成贤街118号南京市科技中心。
第六条 南京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本协会是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协会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委托任务,组织调查 [[ 研究 ]] 、讨论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意见,制定行规、行约,维护高新技术企业应有的地位和合法权益。
(二) 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交流、 [[ 合作 ]] 、推广及有偿转让等活动,推动会员单位的技术成果产业化,进而促进南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 组织各种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注重试点示范。举办各种 [[ 技术 ]] 培训和讲座,加强和其他单位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服务工作;
(四) 举办和组织参加国内外相关的技术和产品交易会、展览会、技术报告会、产品推广会等多种社会活动,展示、推广以会员单位为主的技术成果、产品,提高相关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 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组织会员单位参加重大 [[ 项目 ]] 论证、实施和验收鉴定工作;
(六) 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国家、省市有关 [[ 法规 ]] 、政策和规定,交流技术开发、产业化经验,提高会员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七)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加有关技术及产业政策调研,参与制定促进 [[ 产业 ]] 的有关政策和意见;
(八) 协助政府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及 [[ 产品 ]] 的认定、复核等相关业务;向市、省和国家推荐重点高新技术项目和成果;
(九) 从事国家 [[ 法律法规 ]] 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南京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企业;
(二)拥护本协会的 [[ 章程 ]]
(三)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 [[ 理事会 ]] 授权秘书处审核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的优先 [[ 服务 ]] 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 [[ 工作 ]]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七) 完成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 产生 ]] 、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 [[ 代表 ]] 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 [[ 特殊 ]]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 [[ 报告 ]] 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 领导 ]] 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由副会长以上人员组成的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及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对理事会负责。
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2次会议;情况 [[ 特殊 ]]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政治 ]] 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 [[ 年龄 ]] 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 年龄 ]] 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 检查 ]]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 计划 ]]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 [[ 日常 ]] 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 捐赠;
(三) [[ 政府 ]] 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 [[ 标准 ]]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 准确 ]] 、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清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 财务管理 ]] 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 [[ 资产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 [[ 管理 ]] 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 指导 ]]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 [[ 事业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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