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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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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协会'''是经山西省民政厅依法批准登记,以山西省内的国家级和省、市级工艺美术大师,以及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企业为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热心于工艺美术行业事业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志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山西省内跨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业务范围==

协会业务主管为省经信委。在省经信委领导下开展对我省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等相关工作。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意见、建议;接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的重要技术改造,投资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提出行业意见;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行业内的产品质量评比、推荐优秀产品;组织行业内的经济技术交流,推动企业科研、技改和新产品开发;截止到2014年,协会协助主管部门先后组织评审第一、二、三届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和第五、六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推荐申报,以及全省各市市级大师的评审工作。2015年起,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3月17日下发的,“晋政发[2015]7号”《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精神,协会负责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等后续管理工作,

理事长由李宏斌同志担任,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由赵志坚担任。

==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 SHANXI TRADITIONAL ARTS AND CRAFTS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保护和发展等有关领域的企业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跨所有制、 跨行业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在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努力提高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生产、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传统工艺的保护和发展,繁荣传统工艺美术事业。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山西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提出制定行业保护与发展规划、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二)推动本行业的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在行业内推广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并参与业务指导。

(三)帮助企业解决在保护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在保护传统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组织行业交流、人才培训、合作和行业人员的学习考察,组织国内外产品展览与展销,为企业拓宽市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商定行规、行约,并负责监督实施。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击仿冒、假冒产品。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络和合作。

(五)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行业专业刊物,建设行业网络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宣传国家、省有关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方面的政策,对行业和大师进行宣传,开展咨询服务,搜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及时反映行业保护和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大师评定、考核和推荐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工艺美术大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政策,落实保护、发展、提高优秀传统工艺美术的措施,积极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的健康发展。

(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在我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有关领域,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科研、设计、教育、学校等有关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对行业保护与发展等有关领域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和专家及技艺人员等,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资格审查批准,均可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及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或退会均须按本协会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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