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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检察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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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检察学会'''是研究检察理论与实践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广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和广东省检察学会的团体会员。广州市检察学会遵守国家 [[ 宪法 ]] 、法律和国家规定,遵守社会主义<ref>[https://www.sohu.com/a/441228748_120895142 什么是社会主义?其实你完全理解错了] ,搜狐,2020-12-29</ref>道德规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检察理论与实践研究,为加强广州市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推进广州市依法治市进程服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 办公室 ]]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
1、广泛团结广州地区的检察干警和有志于检察理论研究的 [[ 专家 ]] 、学者以及其他各界人士,积极开展检察理论 [[ 研究 ]] ,认真总结检察实践经验,开展各项学术活动,提高执法水平;
2、根据各时期检察工作的特点,不定期地举办学术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沟通学术信息;
3、编辑出版检察书籍、 [[ 资料 ]] 、检察学会刊物,举办法学和检察业务及其他知识讲座;
4、建立法律信息 [[ 网络 ]]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5、加强与其他社会学术团体联系, , 协调和组织对外 [[ 学术 ]] 交流、业务合作活动。
基本架构: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3、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4、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5、推举本会名誉会长。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 [[ 理事 ]] 组成,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 [[ 报告 ]] 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领导 ]] 本会开展工作,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3、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 报告 ]] ;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 [[ 产生 ]] ,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 组织 ]] 完成本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2、决定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3、筹备下一届会员 [[ 代表 ]] 大会;
4、批准吸收会员,决定会员除名,任免副秘书长;
5、制定内部 [[ 管理 ]] 制度;
6、代表学会签署有关文件;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 [[ 特殊 ]] 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 [[ 特殊 ]] 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注明。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2、对内 [[ 领导 ]] 本会工作,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对外代表广州市检察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 领导 ]] 秘书<ref>[https://www.sohu.com/a/481282519_121135399 秘书这个职业到底怎么样],搜狐,2021-08-04</ref>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秘书室开展 [[ 日常 ]]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3、处理其他日常 [[ 事务 ]] 。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1、研究处理日常 [[ 工作 ]] 中的重大问题;
2、确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日期、议程;
4、任免副秘书长;
5、应当由会长办公 [[ 会议 ]] 行使的其他权利。
本会在广州所属各基层检察院设立研究小组,各研究小组推选的组长和联络员负责本组工作和与本会的日常 [[ 联系 ]] 。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