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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康复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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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康复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缩写为SDARM。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从事康复专业的科技人员为主,以及相关单位会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康复医学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我省发展康复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山东省康复医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山东省康复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缩写为SDARM。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从事康复专业的科技人员为主,以及相关单位会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康复医学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我省发展康复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全省康复医学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崇尚医学道德,弘扬人文精神,围绕我省卫生计生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科学普及、咨询服务、科技培训、编辑出版及民间交流等活动,促进康复医学事业发展和繁荣,促进康复技术普及和推广,促进康复专业人员成长和提高,为我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康复医学及其相关科学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学术课题研究和学术考察等活动;

(二)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提高民族大众的科学水平,抵制伪科学;

(三)开展康复医学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康复医学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

(四)编辑出版康复医学学术期刊、学术专着、科普读物及有关信息资料;

(五)组织专家协助政府对康复事业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六)承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转移职能、委托的工作和交办的任务;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

(七)积极开发和推广康复医学的科研新成果,促进成果转化;

(八)加强与有关国际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及科技合作;

(九)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贯彻党的方针和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康复医疗机构运行和发展;

(十一)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并符具备列条件

(一)从事康复医学、教学、科研或相关专业科技人员;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三)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四)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者;

(五)愿意参加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和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技研究机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

2.所在单位审核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学会秘书处)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核批准。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批后备案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优先获得本会其他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学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2)维护学会声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主动宣传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5)支持有利于学会建设和学科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由本会颁发统一的会员证书。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原审核人单位或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4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会人数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权利: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管理机关、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深意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热爱并熟悉学会工作,作风民主,团结集体,责任心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任职年龄或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机关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时,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三)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负责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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