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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致公党武汉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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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致公党武汉市委员会''' [[ 中国致公党 ]] 是以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为主组成的、具有 [[ 政治 ]] 联盟特点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机构简介==
致公党武汉市工作委员会于1984年6月成立。致公党武汉市委员会于1992年6月 [[ 成立 ]] 。共选举产生了7届委员会,历任主委为邓先荫、陈棣华(代)、崔光杰、姚凯伦、吴继洲、徐旭东。本届委员会由31名委员组成,其中主委1人、副主委6人、常委13人。
致公党武汉市委员会现有区工作委员会7个,基层委员会2个、支部44个。截至2021年10月底,党员总数950人,其中归侨、侨眷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党员占73%。致公党武汉市新一届专委会设立经济、教科文、 [[ 资源 ]][[ 环境]]<ref>[https://www.sohu.com/a/252339024_797285 新时代提升资源环境承载力的思考],搜狐,2018-09-06 </ref>、医药卫生、社会法治、侨海6个专委会,共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118人。
市委会机关内设 [[ 办公室]](调研室)、组织部、宣传部三个部门。
==中国致公党章程==
===总 纲===
中国致公党是以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 [[ 关系 ]] 的代表性人士为主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中国致公党由华侨社团美洲洪门致公总堂发起,于1925年10月10日在美国旧金山成立。长期以来,中国致公党为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而奋斗,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特别是祖国的 [[ 抗日斗争 ]] 中作出了自己的贡献。1947年5月,中国致公党在香港举行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第三次代表大会,由旧民主主义政党转变为新民主主义政党。1948年6月9日,中国致公党发表《响应中共中央“五一号召”宣言》,声明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此走上了同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共同奋斗的道路,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新中国,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祖国统一大业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致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形成了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 [[ 中国共产党 ]] 亲密合作,热爱祖国,致力为公,团结奋进,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优良传统。在全面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程中,中国致公党进一步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致公党将始终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作为崇高的政治责任,并为此作出不懈努力。
中国致公党作为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事业的参政党。中国致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f>[https://www.sohu.com/a/434259846_120207624 法律法规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f>为根本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遵循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开展工作。
中国致公党的政治纲领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习近平同志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相统一,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坚持“致力为公、侨海报国”,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团结全体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侨眷、归国留学人员及海外侨胞,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为决胜全面建成 [[ 小康 ]] 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方位,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中国致公党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助力中国共产党统揽的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 [[ 梦想, ]], 共同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征程。中国致公党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
一、切实履行参政党基本职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积极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与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实行互相监督;就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重大方针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积极参与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二、充分发挥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和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以中国致公党名义在政协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积极开展视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参与调查和 [[ 检查 ]] 等活动。积极支持担任政协委员、常委的中国致公党党员在政协大会、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中充分发挥作用。
三、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根本任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中国致公党党员和所联系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 [[ 奋斗 ]] 目标上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完成“两个阶段”战略安排而努力。
四、紧密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中国致公党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协助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 [[ 贡献 ]]
五、维护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侨眷、归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海外侨胞的正当权益,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加强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商,协助和督促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六、充分发挥中国致公党与海外联系广泛的特点,积极开展对海外侨胞、 [[ 香港 ]] 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出国留学人员的联谊工作,推进经贸、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交往,为维护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作出贡献。
七、积极组织和参加对外友好、民间交往和学术交流活动,努力促进中国人民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国际交流,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为了肩负起新时代赋予中国致公党的光荣使命,全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 [[ 价值 ]] 体系,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努力把中国致公党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参政党。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凡是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以及其他方面有代表性的中高级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中国致公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致公党。
第二条 要求入党者,须由本人申请,填写入党申请表,两名 [[ 党员 ]] 介绍,经过全面考察,由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级或以上组织批准,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必要时,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发展党员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第三条 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㈠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㈡ 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㈢ 树立参政党意识,学习党的历史,遵守党的 [[ 章程 ]] ,执行党的决议和决定,参加党的活动,努力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交纳党费。
㈣ 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勤奋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奉公。
㈤ 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践行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益。
㈤ 互相帮助,增进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在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㈠ 参加党的有关 [[ 会议 ]] 和活动,阅读党的有关文件,参加党的培训。
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㈢ 对党的决议和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决议和决定未改变前,仍应当坚决执行。
㈣ 在本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党 [[ 组织 ]] 依法协助解决。
第五条 党员迁往异地居住、工作时,须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党员如迁至没有党组织的地方,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或申请原地方组织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与新居住地邻近的地方组织。
第六条 党员在本职工作和党务工作中有显着成绩的,地方各级组织应给予表彰和 [[ 奖励 ]] ,对有重大贡献的,可由中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须书面申请,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第八条 党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党组织联系和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应劝其退党,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逐级报上一级地方组织审核,经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注销其党籍,并呈报中央备案。
第九条 党员违反党的章程,经反复批评教育无效者,应按其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党员受到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
党员留党察看时间为一至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并已被撤销处分的,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党籍。
第十条 对党员的 [[ 纪律 ]] 处分,必须经基层组织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对中央委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由同级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第十二条 党的组织系统包括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原则是 [[ 民主 ]] 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㈠ 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㈢ 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㈣ 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 [[ 制度 ]] ,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㈤ 党的上级领导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并及时处理下级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下级组织要认真执行上级领导机构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领导机构请示和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党的各级领导机构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产生,应经充分酝酿协商,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以保障选举人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个别领导成员,必要时可以由上级 [[ 组织 ]] 任免。筹建中的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一级组织任免,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第十七条 由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实行任期制,同一职务一般可以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得超过三届,在任期中可以根据任职年龄界限、工作需要、本人意愿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及其领导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推进政治交接,切实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要着眼于多党合作事业的长远发展,切实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组织发展应坚持以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和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 [[ 计划 ]] 地稳步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组织要切实加强机关建设,配备好机关工作班子,加强对机关干部的培养,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 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工作 [[ 报告 ]]
㈡ 讨论并决定党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届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 [[ 领导 ]] 全党的工作,对外代表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㈠ 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㈣ 审议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㈤ 选举中央常务委员会,选举中央 [[ 主席 ]] 、副主席;
㈥ 决定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
中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免。
第二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根据 [[ 工作 ]] 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中央委员会履行参政党职能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同该届中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四章 地方组织===
㈢ 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组织的重要事项;
㈣ 审议同级监督委员会工作 [[ 报告 ]]
㈤ 选举同级常务委员会,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㈠ 组织党员学习 [[ 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宪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学习党的历史和章程。
㈡ 积极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并围绕本单位、本地区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五条 党的监督委员会是党内监督工作的专责机构。
中央和省、自治区、 [[ 直辖市 ]] 组织设立监督委员会,有条件的设区市、自治州、直辖市区组织可试点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第四十六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下,对辖属各级组织及其领导班子遵守党的章程和履行党的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下一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要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重视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培养和选拔中青年干部,以推进新老合作交替、政治交接和人才兴党。
第四十九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地履行党的章程所规定的党员义务,牢固树立 [[ 政治 ]] 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 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信念坚定,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㈥ 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批评与监督。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机关 [[ 干部 ]] 要认真履行公务员职责,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尽职敬业,树立良好形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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