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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柳宗元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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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柳宗元诗作)'''
{|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柳宗元诗作'''<br><img src="https://i04piccdn.sogoucdn.com/e66a569d93d94e06"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pic.sogou.com/d?query=柳宗元&forbidqc=&entityid=&preQuery=&rawQuery=&queryList=&st=&did=1 圖片來自搜狗网]</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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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是唐代柳宗元创作的散文。
== 基本内容 ==
  【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圭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对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昔日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世。若日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音厌)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难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以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于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 柳宗元简介 ==
  柳宗元(七七三-八一九),字子厚,河东(今山西永济县)人。贞元初年进士,官监察御史。顺宗时,王叔文执政,他任礼部员外郎,锐意推行政治改革。不久,王叔文失败,他也被贬为永州司马,迁柳州刺史。在南方凡十四年,死于柳州。

  柳宗元是杰出的思想家,凭着一股积极的热情和出色的才能进行政治活动。改革虽然失败了,中年以后的处境更加悲苦,但这却使得柳宗元有机会深入生活、接近百姓、反思历史,从而使他成为一个卓越的散文家和诗人。他和韩愈是古文运动的两个主要倡导者。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柳宗元在思想方面所具有的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似又因韩愈的某些保守意识而有所不及。

  柳宗元的诗,数量较多的是抒写个人抑郁的心情和离乡去国的悲哀。从这些诗篇里,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有理想的正直的人在不合理的黑暗社会里遭受到怎样残酷的迫害!在柳诗中成为特有的新颖题材的是对西南地带少数民族生活进行多方面描绘的作品。其中洋溢着非常浓厚的地方情调和气氛。至于刻画自然景物的小诗,如《江雪》、《渔翁》等,都是脍炙人口的名作。著有《[[柳河东集]]》四十五卷,《外集》二卷。
== 【注释】 ==

  天后:指武则天。伏:表示敬畏的词。

  陈子昂:( 661—— 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射洪县) 人,唐初杰出诗人、文 学家。二十四岁中进士,曾任右拾遗之 职。

  旌其闾;指在徐元庆的家乡立牌坊或赐匾额予以表彰。

  令:律令。典:法典。

  潜:超越本分。

  刺:侦察调查。谳:审判定案。

  州牧:一州的长官。

  戴天:共同生活在苍天之下。语出《礼记·曲礼》:“父之仇,弗与 共戴天。”枕戈:头枕武器。《礼记·檀弓》孔子说“居父母 之仇”,“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这几句话引自《周 礼·地官》“调人”条。调人:官名。《[[春秋·公羊传]]》:相 传是孔子再传弟子公羊高著的一部解释《春秋》的书。引文见 《公羊传》定公四年。
== 【解题】 ==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今陕西渭南县)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音韵)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入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ref>[https://baike.sogou.com/v7680256.htm?fromTitle=%E4%B8%AD%E5%9B%BD%E5%8F%A4%E5%85%B8%E8%AF%97%E6%AD%8C 中国古典诗歌]</ref>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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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810 文学总论]]
[[Category:800 语言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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