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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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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徐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又称中共徐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 [[ 徐州市监察委员会 ]] 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种职能,对省纪委(监委)和市委全面负责。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 [[ 党中央 ]] 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 [[ 山西省 ]] 、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 [[ 政治 ]] 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 [[ 道德 ]] 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 [[ 机关 ]] 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 法律法规 ]] 、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 [[ 机关 ]] 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手机客户端、 [[ 微信 ]] 公众号等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 [[ 网络 ]] 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 [[ 原则 ]] ;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 [[ 材料 ]] ,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 [[ 职务 ]] 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 [[ 法律 ]] 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 [[ 审查 ]] ,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申诉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 党员 ]] 、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 [[ 工作 ]] 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 [[ 材料 ]] ,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监察改革==
2016年11月,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 [[ 改革 ]] 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 [[ 北京市 ]] 、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5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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