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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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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ref>[https://www.sohu.com/a/226382609_267106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搜狐,2018-03-26 </ref> (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 <ref>[https://www.sohu.com/a/483641777_121132542 公职人员三境界],搜狐,2021-08-16 </ref>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