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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排水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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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排水协会'''由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九家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正式成立于2007年6月,是经北京市 [[ 社会团体 ]]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ref>[https://www.sohu.com/a/198251682_100021734 非盈利、非赢利、非营利,别再傻傻分不清],搜狐,2017-10-16</ref>性 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 北京市水务局。北京排水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排水产业政策指导下,沟通会员与政府及社会的联系,起好桥梁纽带作用;传播交流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收集排水行业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促进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排水企事业单位团结协作、共同进步,为加快北京市排水行业发展做贡献。协会共有会员单位50余家,这些单位涉及了在北京城、郊区县注册经营的排水设施规划设计、运营管理、养护施工、大专院学、宣传媒体及排水设备生产销售等多个行业,所有制经济成分涵盖了国企、民营、合资、 [[ 股份 ]] 等多方面。协会现设理事单位和会长、副会长单位两级领导机构,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排水协会(Beijing Sewage/Wastewater Association, BSA 备选:Beijing )
第二条 北京排水协会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 北京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金州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北京市顺义区水质净化厂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ref>[https://www.sohu.com/a/613543995_121106902 关于宪法的这些知识,你知道吗?],搜狐,2022-12-04 </ref>、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在国家排水产业政策指导下,沟通会员与政府及社会的联系,起好桥梁纽带作用;传播交流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收集排水行业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促进 [[ 交流 ]]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排水企事业单位团结协作、共同进步,为加快北京市排水行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协会服务范围是:北京市城、郊区县。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 北京市水务局 ]]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排水行业发展的理论和方针 [[ 政策 ]] ;交流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经验。
(二)协助有关部门起草、修订、编制北京排水行业 [[ 法规 ]] 、标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三)推广排水行业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新设备、 [[ 新材料 ]]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排水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评比、 [[ 培训 ]] 等活动。
(六)收集、整理、== 排水行业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 [[ 章程 ]]
(二) 在北京地区从事排水相关业务的企 [[ 事业单位 ]] 和经济组织;
(三)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经会员单位推荐。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 [[ 理事会 ]] 讨论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会员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并设联络员一名;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 [[ 规定 ]] 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水务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 [[ 领导 ]] 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 [[ 报告 ]] 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 领导 ]] 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可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一)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二)收集会员单位信息、 [[ 资料 ]] ,组织==交流。
(三)组织、筹备会议和有关活动。
(四)办理会员单位入会、退会手续。
(五)对协会经费进行 [[ 管理 ]]
(六)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 [[ 政治 ]] 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 [[ 代表 ]] 和联络员应向秘书处报告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间内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时,由原会员单位提出新的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变更。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 [[ 团体 ]] 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 [[ 日常 ]] 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一) 出席理事会;
(二) 监督本协会及 [[ 领导 ]] 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 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 [[ 行为 ]] 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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