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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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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由企业留用一部分外,绝大部分以“利润”形式上缴国家,企业收入和税收收入并列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两大主要来源。企业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1959~1978年大部分年份超过50%,1960年达63.9%。从1978年起,先后实行[[企业基金制]]和[[利润留成制]],企业实现利润中留给企业支配的部分增加。特别是从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原来上缴的利润,通过税收渠道缴纳,企业收入占国家预算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1985~1990年,只占2%左右。两步利改税以后,企业收入所含内容几次变化,如1991年规定的内容主要有:①未实行利改税企业上缴国家预算的利润、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②实行利改税小型工业企业上缴的承包费、租赁费;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分得的上缴国家预算的利润;④按国家规定出售和兼并国有企业的[[产权]]收入。
==参考文献==
 
[[Category:550 經濟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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