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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毓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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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正義強聲==
{|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center><img src=http://k.sinaimg.cn/n/sinacn10110/734/w400h334/20191209/11f3-iknhexh9288418.jpg/w700d1q75cms.jpg width="250"></center><small>[https://k.sina.cn/article_7142975347_1a9c1277300100qry8.html 来自新浪 的图片<br/>] 鄭毓秀 </small>|}
在當時,雖然中國婦女的社會地位已有所提高,可以從事各種自由職業,但律師這個職業,一直是女性的禁區,比如一九一五年司法部頒布的章程,其中明確規定律師應為「中華民國之滿二十歲以上之男子」,從法律專業的角度講,法律規定中的「應該」其實就是必須的意思,如此明文規定的「性別歧視」,可見當時社會風氣之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