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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城
,创建页面,内容为“'''李春城''',辽宁海城人,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4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
'''李春城''',辽宁海城人,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4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原四川省委副书记。
2012年12月,李春城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4年4月,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春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5年3月19日,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春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2015年10月12日,湖北咸宁中院宣判李春城案,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人物履历==
日期 履历详情
1973年04月——1975年09月 黑龙江省双城县农丰公社保胜大队知青;
1975年09月——1978年07月 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学生;
1978年07月——1980年09月 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辅导员、教师;
1980年09月——1983年07月 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研究生;
1983年07月——1984年03月 哈尔滨工业大学德育教研室教师;
1984年03月——1985年03月 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办公室副科级调研员;
1985年03月——1987年07月 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1987年09月——1988年04月 共青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党组书记;
1988年04月——1992年11月 共青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书记;
1992年11月——1995年12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5年12月——1997年12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常委、太平区委书记(其间:1996年09月―1997年07月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年11月——1998年12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副市长;
1998年12月——2000年08月 四川省成都市副市长;
2000年08月——2001年01月 四川省泸州市委书记;
2001年01月——2001年02月 四川省成都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1年02月——2003年06月 四川省成都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年06月——2003年08月 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
2003年08月——2005年01月 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5年01月——2011年11月 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
2011年09月——2012年12月 四川省委副书记、省委民工委书记(兼)。
==人物事件==
双开处分
2012年12月,李春城被中央纪委带离,成为十八大后第一个落马的副省级官员。
2014年4月,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春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春城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春城开除党籍的处分。
==提起公诉==
李春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3月19日,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城利用其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四川省委常委、中共成都市委书记、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5年4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一案。[2]
==法院宣判==
2015年10月12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春城案,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法院判定李春城受贿3979万余元,但李春城有自首及重大立功等情节。李春城当庭表示不上诉。[3]
==忏悔反思==
2016年10月17日,由中央纪委宣传部、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8集反腐专题片《永远在路上》在央视播出,该专题片“主角”正是已落马的多名“大老虎”。在第一集《人心向背》中,李春城等“现身说法”。[4]
李春城落泪表达自己的忏悔:“因为自己从十几岁就希望能够在党的领导下,希望加入党组织,在党组织里边,在党的领导下,能够为社会进步,为人民幸福多做有益的事情,最后就因为自己没有打牢这个根基,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和执政实践当中,思想变化了,走到这一步,这一生的追求真的是南辕北辙。”
“错在我自己,我真的是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更对不起那些跟着我把工作当事业追求、当学问去研究的成都干部群众,我是要影响他们的价值观的,我干的这些事情,这算什么?你知道,按照通常的退休年龄,这将近一生了,居然因自己的错误这样收场,何其悲哀!”
对罪行和错误发生在自己身上,李春城表示带有必然性:“我一直有这样一个思想,就是在这个时期,干部队伍出点小问题难免的,但只要干事业就 大节不亏 ,实际上意味着我对廉洁自律,对党风廉政建设从思想深处就重视不够,因为最根本的一个要求,不但要干事,你还要干净。”
对于自己出现的过错,李春城在专题片中认真地反思道:“我应该接受组织和法律的处罚,因为,人生都是现场直播,没有办法重来,而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亘古不变的。”
==参考文献==
2012年12月,李春城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4年4月,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春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5年3月19日,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春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2015年10月12日,湖北咸宁中院宣判李春城案,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人物履历==
日期 履历详情
1973年04月——1975年09月 黑龙江省双城县农丰公社保胜大队知青;
1975年09月——1978年07月 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学生;
1978年07月——1980年09月 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辅导员、教师;
1980年09月——1983年07月 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研究生;
1983年07月——1984年03月 哈尔滨工业大学德育教研室教师;
1984年03月——1985年03月 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办公室副科级调研员;
1985年03月——1987年07月 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1987年09月——1988年04月 共青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党组书记;
1988年04月——1992年11月 共青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书记;
1992年11月——1995年12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5年12月——1997年12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常委、太平区委书记(其间:1996年09月―1997年07月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年11月——1998年12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副市长;
1998年12月——2000年08月 四川省成都市副市长;
2000年08月——2001年01月 四川省泸州市委书记;
2001年01月——2001年02月 四川省成都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1年02月——2003年06月 四川省成都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年06月——2003年08月 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
2003年08月——2005年01月 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5年01月——2011年11月 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
2011年09月——2012年12月 四川省委副书记、省委民工委书记(兼)。
==人物事件==
双开处分
2012年12月,李春城被中央纪委带离,成为十八大后第一个落马的副省级官员。
2014年4月,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春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春城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春城开除党籍的处分。
==提起公诉==
李春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3月19日,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城利用其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四川省委常委、中共成都市委书记、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5年4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一案。[2]
==法院宣判==
2015年10月12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春城案,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法院判定李春城受贿3979万余元,但李春城有自首及重大立功等情节。李春城当庭表示不上诉。[3]
==忏悔反思==
2016年10月17日,由中央纪委宣传部、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8集反腐专题片《永远在路上》在央视播出,该专题片“主角”正是已落马的多名“大老虎”。在第一集《人心向背》中,李春城等“现身说法”。[4]
李春城落泪表达自己的忏悔:“因为自己从十几岁就希望能够在党的领导下,希望加入党组织,在党组织里边,在党的领导下,能够为社会进步,为人民幸福多做有益的事情,最后就因为自己没有打牢这个根基,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和执政实践当中,思想变化了,走到这一步,这一生的追求真的是南辕北辙。”
“错在我自己,我真的是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更对不起那些跟着我把工作当事业追求、当学问去研究的成都干部群众,我是要影响他们的价值观的,我干的这些事情,这算什么?你知道,按照通常的退休年龄,这将近一生了,居然因自己的错误这样收场,何其悲哀!”
对罪行和错误发生在自己身上,李春城表示带有必然性:“我一直有这样一个思想,就是在这个时期,干部队伍出点小问题难免的,但只要干事业就 大节不亏 ,实际上意味着我对廉洁自律,对党风廉政建设从思想深处就重视不够,因为最根本的一个要求,不但要干事,你还要干净。”
对于自己出现的过错,李春城在专题片中认真地反思道:“我应该接受组织和法律的处罚,因为,人生都是现场直播,没有办法重来,而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亘古不变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