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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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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是附条件的,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条件。当所有条件符合时,经过失业人员申请,应该给付相应的失业保险金,而当所有必要条件之一缺失时,则应该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7)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参考文献==
 
[[Category:560 財政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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