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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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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person
| 姓名 = '''缪燧'''
| 出生日期 = 1650-1716
| 國籍 =中国
| 職業 = 康熙三十四年任定海知县达二十二年之久
| 知名作品 =
}}
== '''人物生平''' ==
缪燧(1650-1716),字雯曜,号蓉浦,江苏省江阴县申港镇人。16岁以贡生入国子监,考试第一。康熙三十四年(1695),从山东沂水调定海,任定海知县达二十二年之久。
舟山在明洪武二十年(1387)废县治后,为定海县(今镇海县)之奇零籍。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复建治县,百废待兴,公务民事千头万绪。缪燧以捍卤蓄淡、围涂造田,减免赋税、兴学育人为契机,先后发动民众,修筑海塘23条,总长13173丈,围垦良田万余亩。革除苛捐杂税,实行“一条鞭法”,规定“百姓可分期交纳(赋税),无力交纳,由官府垫付,秋后补交”。涂税本由渔户负担,后因海涂多被强横者占去,他一一查改。
缪燧在任期间,体恤民情,奖善罚恶。百姓尊称他为“外公”,五十一年,百姓感其惠泽,集资为他建“生祠”,他谦辞不受,改为文昌书院,后改蓉浦书院。
康熙五十四年,全国郡县考绩,缪燧被列为一等知县。未几,升宁波海防总捕同知、代理宁波知府,并兼任定海、鄞县、慈溪、镇海四县知县。后又升为杭州府同知(未到任)。五十五年初,康熙帝召见他,惜其已卧病不起,是年三月初三病逝于镇海县署。定海百姓得知缪公去世,巷哭途号,数百人去镇海攀杠抬柩,吁请留葬定海,而缪公子坚持将其父遗骸归葬故里。最后,礼部决断:“遗骸归葬故里,定海留葬衣冠。”浙江巡抚徐之梦为衣冠冢题“其人如在”碑。归葬时,定海数十人护灵柩至江阴,送“定民父母”匾悬其中堂。
== '''人物轶事''' == 16岁时以贡生入国子监学习,考试第一。 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从山东沂水调任定海知县。先后发民修筑海塘23条,长13173丈,垦田万余亩,革除苛捐杂税,行"一条鞭法",规定"百姓可分期交纳,无力交纳者,由官府垫付,秋后补交。"涂税本由渔户负担,后海涂多被强横者占去,燧查实后,一一免除。是时,日用品须渡海往镇海购买,关卡吏役乘机勒索,横征重税,百姓苦不堪言。燧向郡府申诉,揭发弊端,得免。以往每有高官贵人 来 源: 普陀山,供奉费用多向百姓摊派,燧革除此习,自出薪俸以平常饭食持之。又扩建学宫,增收生员,捐藏书《二十一史》等数十部;创义学,置学田200余亩,修纂《 定海 史 县 志 》八卷。 清康熙三十六年时疫流行,设药局请良医施诊;孤独者派人送药,贫者不收药费。时境内多海盗,结巢荒岛,劫掠民船。燧巡视海上,探明巢穴,亲率水军搜捕,惩其首恶,不罚胁从。 清康熙四十九年郑尽心盗案落 网者百余人,均一一剖析,审明开释。有从犯聪性者决心改过,燧为其改名"勇",留县衙当差,又为他娶妻。勇积战功,累升至福建提督。燧任内体恤黎民,奖善罚恶,诸如代民赎身,助人成婚,诲人子改过等,百姓皆尊而亲之,称为"外公"。 清康熙五十一年 [ 定海士民感其惠泽,集资建"生祠",亦谦辞不受,改为蓉浦书院。旋 以 上内容由年老求退,不获准。 清康熙五十四年全国郡县考绩评为一等,升宁波海防总捕同知,兼定海、鄞、慈溪、镇海四县知县,不久升杭州府同知,未就职。 清康熙五十五年初康熙帝召见,燧卧病未行,是年三月初三逝于镇海任所,临终不谈私事,只交代定海县事及义学田亩,说:"事可对君父,心无累子孙,此乃余署定海之座右铭,平生无他,惟不欺二字而已。"定海百姓闻燧逝世,哀痛逾恒,聪性夫妇亦自闽哭临致祭。群众坚请留葬,礼部批示:"遗骸归葬故里,定海建衣冠冢。"士民数十人扶柩至江阴,见燧家清贫无长物,益敬其克己奉公之高尚品德。清康熙五十六年十一月衣冠冢成,巡抚余元梦书" 大喜妹其人如在" 分享 墓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