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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统计局(交流会)原图链接来自 我的钢铁 的图片

上海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统计局[1],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目录

机构职责

1.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本市统计政策、规划,起草本市有关统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本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根据国家统一制度拟订和实施本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本市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统一部署的本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本市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4.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金融、财政、税收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5.组织实施能源、固定资产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6.统一评估、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7.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收集、整理并提供国内各省(区、市)及主要城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开展比较研究。

8.依法开展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审批(备案)本市统计调查项目和监督管理本市涉外调查活动;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和评估。

9.建立并管理本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本市各区县、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区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10.协助区县党委管理区县统计局局长、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11.收集、整理国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实施国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12.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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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