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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信托又称“房地产信托”,信托机构受托代办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有关的经济事项的业务。内容包括房地产的买卖、租赁、租金支付、保险金支付、登记、转让过户和纳税等。有的还受理其他的代理业务,如土地的丈量、建筑工程的承包、房地产的鉴定单价和建筑物的设计等。此类信托有两种方式:①管理信托,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人代收地租或房租的业务。②处理信托,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人出卖土地或建筑物的业务。此类信托,有双方面的权、责、利,一般要按法律或法令的具体规定执行。 [1]

概念

不动产信托也可称之为房地产信托,简单来说,就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所有权移转给受托人,使其依信托合同来管理运用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以不动产如建筑物、土地(不含耕地)等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将不动产透过开发、管理、经营及处分等程序,提高不动产的附加价值,并将受托成果归还给受益人的信托业务。 在不动产信托中,通常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业务主要是一些间接性的业务,如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收租、保险等的代管代营,代理有价证券或不动产的登记、过户、纳税,代修房屋、代付水电费、代办法律手续,此外还受理土地的丈量、建筑物的设计和绘图、建筑工程的承包、不动产的鉴定、评价等业务。在不动产经营中,受托人处于中介地位,一般不承担债权、债务的经济责任。

种类

不动产信托可分为房地产信托土地信托。 房地产信托(又称为建筑物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和处理的财产为房地产及相关财务的信托关系。它包括房地产信托存款、房地产信托贷款和房地产委托贷款。中国房地产信托机构有两类:一类是专业银行设立的房地产信托机构,另一类是专业性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 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获取收益,把土地委托给信托投资机构,信托投资机构按信托契约的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建造房屋、募集租户,对租户办理租赁以及建筑物的维护、管理或出租,把这种管理、动用所得作为信托收益交给土地所有者(受益者)。土地信托可分为租赁型和分块出售型。

作用

1、免除了不动产业主因专业知识不足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不动产的管理和处理,需要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如识图用图的知识、土地面积量算知识、土地经济评价与土地定等估价等知识等。如委托人(即业主)本人亲自管理和处理,由于知识水平所限,极易蒙受损失。通过不动产信托方式,信托机构有专业人才,经验丰富,同时规模大、信誉卓著,办事方便可靠,就能免除上述风险,收到较好的效益。 2、为改良不动产提供资金的方便。如业主对部分土地需要开发利用,在其土地上新盖或增建建筑物,但资金缺乏。此时,可将其原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以抵押的方式,作为担保物,发行不动产债券。 3、提供信用保证,实现不动产的销售。在不动产的销售过程中,如果买方资金不足或卖方对买方的信用不够了解,就会阻碍交易。如果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并从受托人处获得融资或信用担保,就能最终实现不动产的销售。

特点

不动产信托是针对委托人的不动产提供高度专业化管理,一方面除着重对不动产标的本身的维护、修缮、改良、保全及环境的改善,以提高不动产标的本身的品质与价值外,另一方面规划不动产标的的最佳管理运用方式,如不动产标的以租赁、或出售处分、或重建,以期对不动产的利用达到最高效益。因此, 1、确保产权移转,避免遗产纷争; 2、专业管理经营,如出租、出售、开发; 3、财产的独立性,不得强制执行。 1、委托人与信托公司接洽,并提供相应材料,就设立不动产信托事宜进行商谈。 2、信托公司对委托人的资格及其合法拥有的不动产进行评估。 3、评估合格后,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设计开发相应的不动产信托产品。 4、委托人、受托人和其他当事人(如受益人、借款人、担保人等等)签订《信托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5、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并与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办理信托财产的抵押、过户手续或信托登记手续。 6、受托人严格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为信托目的的实现和受益人的权益,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7、信托结束时,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和收益向信托当事人进行分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