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規範公司的組織和運作的專門法律。《公司法》就制訂公司法的目的、公司法的適用範圍、公司的性質與法律地位、公司的設立與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與轉讓、公司債券[1]、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公司的合併與分立、公司的破產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與法律責任等,分別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立法簡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由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本法的第2次修正;在2005年10月27日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對本法進行重大修訂,新修訂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7部法律的決定》第3次修正,於2014年3月1日起實施最新的《公司法》。 2013年的公司法把2005年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降至500萬修改了無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對公司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正[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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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什麼是債券?債券有什麼特徵?,搜狐,2002-02-21
- ↑ 公司法修正案通過!10月26日起施行(全文+說明),搜狐,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