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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圖片來自搜狐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1]

目錄

詞語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基本權利

中國1982年憲法確認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評、建議、申訴或檢舉及取得賠償等人身和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和自由;勞動權 、休息權、傷老病殘有獲得物質幫助等社會經濟權利;受教育權和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男女平等權,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等。中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

這是我國公民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之一。國家的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取得勝利的基本保證,也是實現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證。全體公民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堅決反對任何分裂國家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我國憲法和法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體現和反映,遵守憲法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尊重社會公德,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需要。所以,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與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破壞社會公德的行為作鬥爭。

(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

這是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順利進行的需要,任何公民不得為一己私利或小集團的利益而有損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如果危害國家安全,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職責,也是維護國家獨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衛人民的幸福生活的需要。所以,每一個公民都必須自覺地依法履行這一光榮義務和神聖職責。

(五)依法納稅。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它「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公民依法納稅,對於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保證國家經濟建設資金的需要,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義。每個公民應自覺遵守和執行國家稅收法規和政策,與偷稅、漏稅、抗稅的違法行為作鬥爭,以維護國家的利益。

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