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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已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授予行政监察权力的国务院监察机关。

1993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1],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沿革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后,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监察部。原职能改由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7月1日,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

1993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2]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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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