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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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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一般簡稱為「全民健保」或「健保」,是中華民國一種強制性保險的福利政策,法源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實施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中華民國於1995年3月1日開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主要法律依據為《全民健康保險法》[1],其主要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第155、157條[2]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而制定。
沿革
政策規劃
在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以前,中華民國按照職業別分別實施軍人保險(軍保)、公教人員保險(公保)、勞工保險(勞保)、農民健康保險(農保),並有保險業各自承保的健康保險。 1986年5月,行政院核定的「中華民國台灣經濟長期展望」中提到以2000年為全民健保開辦目標年,這是官方首次明確指出將實施健保。而後在1988年,行政院經建會專責規畫小組,著手於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劃,並完成全民健康保險規劃報告。1989年12月,時任總統李登輝為推動全民健保,特接見來華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國際研討會各國學者專家並就全民保險制度交換意見。1990年7月,行政院衛生署接手規劃全民健康保險。1991年2月,衛生署成立全民健康保險規劃小組,進行細節討論作業。
全民健保原定於1994年實施,1990年4月2日,民進黨主席黃信介請李登輝總統答應1992年前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俞國華內閣決議提前至1995年[3],繼任的李煥內閣進一步研擬提前於1994年,但並未裁定[4],李內閣就總辭。1990年,新任行政院院長郝柏村正式指示全民健康保險提前於1994年辦理。[5]此期程也為繼任行政院院長連戰遵循。[6]1993年12月,行政院衛生署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籌備處。 1994年7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保正式獲得民意授權,得以展開最後準備。行政院長連戰預期將在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但因勞工等團體的疑慮與抗議,立法院遲至1994年12月23日,才通過《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並在當月30日經總統李登輝令制定公布。也因為立法程序遲未完成,原定實施日期必須延後。1995年1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正式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長職稱為「總經理」。1995年3月1日正式全面實施「全民健康保險」。
實施與修正
2003年,健保局完成全民健保卡全面IC卡化,所有就醫紀錄整合在一張卡片的晶片裡,並在每次看診時上傳雲端伺服器。(但病人的病歷記錄由個別醫院各自保管) 2009年1月23日,制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全文9條。2010年1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施行,更名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長職稱從「總經理」改為「局長」。 2013年1月1日,二代健保正式實施。6月19日,制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隨後,7月23日,隨衛生福利部成立,而改組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7月,健保署建置了以病人為中心的「健保雲端藥歷系統」,提供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的醫師在臨床處置、開立處方時及藥師用藥諮詢時,可以即時查詢病人過去3個月的用藥紀錄,避免重複用藥的情形發生,提升用藥安全及品質。 2014年2月起,健保署規劃健康存摺,可用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登入,可查詢:投保資訊、中醫西醫及牙醫就醫明細(開藥明細)、醫療院所上傳的檢驗結果等。[7]
制度
與他國制度的比較
對於經濟弱勢族群,看診掛號費加上藥品部分負擔,的確是沉重壓力;健保署的資訊能力,應可其他政府單位連線,給予弱勢族群更多保障。
中華民國所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分類上屬於「公營單一社會保險制」的醫療照顧體系,類似加拿大的現行制度;唯加拿大各省可針對各省財務狀況設定不同的費率,而中華民國屬採用全國一致的費率級距。
而鄰近的大韓民國與日本國,其醫療體系與中華民國皆屬於社會保險,亦有其相似之處。但日本國並非由單一保險單位承保全國民眾,而是區分為地區保險與受雇者保險(包含健康保險、船員保險、互助組合),其中受雇者保險大致與中華民國於成立健保局前開辦之公保、勞保、農保相同。
健康照護體系的分類
根據政府公權力介入的程度,健康照護體系一般可以區分為以下三種不同的體系。
- 社會保險制(台灣的全民健康保險採用此制度):又稱俾斯麥模式,德國首創,醫療開支由疾病保險基金所支付,基金的來源則由政府、雇主、民眾共同分擔。特色為財務獨立,不與其他政府開支相混淆。由於社會保險制得以兼顧財務永續性、醫療效能以及社會公平性,以此一制度為基礎的公營醫療保險也被許多國家所採用。然而社會保險通常會有因為代理人問題所造成的醫療開支暴增的風險,所以為了控制財務風險,很多實施此制度的國家也同時採取總額給付制來避免財務破產。
- 公醫制(政府介入最多):又稱貝佛里奇模式,以英國為代表。自1948年起至1989英國醫療改革止,醫師為受雇於公立醫院的公務員,醫療開支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然而由於公醫制具有公務機關缺乏效率的缺點,在1990年後,英國也開始引入更有效率的競爭機制,以及開放私人醫療院所的競爭。另外,中華民國憲法157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然而在現實中,此條文從未實行。
- 自由市場(政府一般不介入):以2013年前的美國為代表。美國的醫療開支一般由民營的醫療保險公司負擔,聯邦政府僅提供年長者與低收入者的醫療保險。2009年美國國會通過健康保險改革法案,擴大公辦醫療保險範圍,但其中要求民眾應於2014年前強制加保的規定已由法院判決違憲,故2014年國會修法由各州自行提供合宜保險以供選購,惟不加保將面臨罰款。台灣於1995年前之健康照護體制屬於自由市場。
相關議題
由於實施全民健保後,醫療院所的收入與健保給付息息相關。
1. 醫護人員勞動條件
- 醫界尚未有大幅增加人力、改良制度以減少超時工作的共識。
- 而從供需的角度來看,醫師的供給名額仍由衛生福利部嚴格控制總量管制。當供給總量嚴格管制不許成長,醫療需求爆增的條件下,醫師工作量成長是不可避免的。
- 以至於政府調整健保相關費用,仍無法改善醫護環境。
2. 醫療人力分配不均
3. 給付制度難題
- 只要有各種藥品的支付價格,醫療院所就會去議價,支付藥商低於健保訂價的金額。每當藥價調低,大多數的醫療院所就開始換藥,減少開立藥價差較小的,改開藥價差較大的同性質或作用的藥。倘若一個病治療完成,以一個價格支付;或者論人計酬,則醫療院所就會以最後的經濟效益為考量[8]。但此制度也有缺點,由於同一種疾病的治療難度因人而異,許多前例顯示:醫院高層將更想拒收較難治療的患者(如高齡者、病情複雜者)、醫院高層因病患的給付有限而提早讓病患出院...等不利病患的後果。
參考文獻
- ↑ 全國法規庫.
- ↑ 中華民國憲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0-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5).
- ↑ 全民健保決提前實現 明年完成規劃 八十四年實施. 聯合報. 1989-03-01: 1.
- ↑ 林雨鑫. 全民健保提 前一年實施 王昭明說有可能. 聯合報. 1989-08-01: 2.
- ↑ 蕭維文. 全民健保 提前在83年實施 醫療給付採部分負擔制,保費以被保險人為單位收繳。. 經濟日報. 1990-06-15: 2.
- ↑ 黃信堂. 連戰指示﹕全民健保明年底前如期實施 衛生署擬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接辦業務. 經濟日報. 1993-07-10: 1.
- ↑ 全民健康保險-健康存摺. myhealthbank.nhi.gov.tw. [2016-1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18).
- ↑ 全民健保的迷思. 科學人雜誌. [2018-1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