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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汉语词语,拼音是chū zū,动词,收取一定的代价,让别人在约定期限内使用。也可作名词,其义是指,将自己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包括转租权)标的物财产,转让经营或者使用。特点是使用人(使用主体)发生变化,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例如房屋出租、图书出租等。[1]
详细解释
1. 交纳租税。
《晋书·温峤传》:“春废劝课之制,冬峻出租之令,下未见施,惟赋是闻。”
2. 收取一定代价,把自己的东西暂时让给别人使用。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十回:“我们要走了,房子说是要出租,我们族里的人,哪一个不争着来住?” 沈从文 《从文自传·我读一本小书同时又读一本大书》:“我还得经过一家扎冥器出租花轿的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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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县新新小区二号楼五单元101室,包括101号地下室。
房屋拥有设施:上水管、下水道、瓷脸盆、座便器、洗脸盆、防盗网、暖气片、防盗门。
第二条房屋租期为壹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日常家庭居住使用。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此出租的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日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交清第二年全年租金的同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本合同的租金交付方式为现金,先付后用。乙方一次向甲方交足全年租金元,租金交付日为本合同签字日和生效日。
第四条在租用期间,乙方由于各种消费行为所发生的电费、水费、物业费、取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以及应由自己负责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均无权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行解决。协商不成时,不影响合同的执行(本条第三款情况除外)。
(二)乙方在居住期间应维护好房屋结构、设备、物品和门窗的完整。如有所损坏,需在合同期满日之前恢复原貌,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乙方在租住期间不得把此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租赁用途或利用此房屋进行违法犯罪等性质的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损坏房屋。遇有上述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执行,且不退还乙方向甲方已缴纳的租金,乙方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住址: 原住址: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电话: 电话:
手机: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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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最高法规定:租赁房屋所有权转移,这三种情况下租客不再续租房屋 ,个人图书馆 ,20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