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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辖第一分院、第二分院、第三分院、第四分院(原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十六个区的检察院。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1]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根据中央、北京市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制定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七)负责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受理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九)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开展理论研究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北京市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三)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四)在党中央、北京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十五)其他应当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第九检察部、第十检察部、第十一检察部、第十二检察部(检察技术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务督察部(巡视工作领导小...行政事务管理部机关党委(党建工作处)机关纪委。

派驻机构

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督促推动全市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主体责任;检查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2]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委报告。督促指导监督单位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责任。负责调查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对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对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配合市纪委初步核实反映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检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处级及以下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据相关法律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市监委或所在地区监委调查,并做好配合工作。负责本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市纪委、市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单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案办理服务中心

为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专案提供服务;为开展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司法协助以及国际检察业务交流活动提供服务。

北京检察科技信息中心

承担技术性证据审查、检验鉴定、勘验检查、刑事视听等检察技术工作;承担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承担检察科技和信息化技术研发应用工作。

北京市检察官学院(中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校)

为北京市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提供职业化教学培训服务和专业设施及场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检察机关任职资格培训、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综合素能培训、岗位练兵与业务竞赛等各类集中脱产培训活动,承担检察职业化课程开发、教材规划编制、师资队伍培养、教务教学科研、培训机制模式创新等任务。同时作为中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校,负责组织党员干部政治理论集中脱产培训。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为检察院工作提供各项后勤服务与保障等工作。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招待所

接待各省市政法系统住宿人员并为本院办专案、要案人员提供住宿。

所属学会

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

领导班子

北京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雅频

党组副书记:高保京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家贞

副检察长:张朝霞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海江

党组成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徐纪铭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宝跃

业务管辖

反贪污贿赂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反渎职侵权

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

侦查监督

负责该院管辖由市公安局和该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公安机关和该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

公诉

负责属该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未成年人检察

负责属该院管辖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职务犯罪预防

研究、分析全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等。

民事检察

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经济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行政检察

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监所检察

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狱、劳教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控告申诉

负责受理该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该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该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该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

案件管理

负责院内案件的统一受理和登记、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等。

下属机关

市检一分院、市检二分院、市检三分院、市检四分院(铁检分院)、东城检察院、西城检察院、朝阳检察院、海淀检察院、昌平检察院、丰台检察院、石景山检察院、门头沟检察院、房山检察院、通州检察院、顺义检察院、大兴检察院、怀柔检察院、平谷检察院、密云检察院、延庆检察院、铁检北京、铁检天津、铁检石家庄。

所获荣誉

2018年12月26日,获2018年度全国检察新媒体阵地建设奖。

2021年11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入选第六届全国检察“三微”作品征集展播活动“组织奖”名单。

重大事件

权威发布: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邢某某等五人立案侦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完成对“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线索的初查工作,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按程序通知家属。同日,北京市有关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还向雷洋家属吴某某通报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情况。

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邢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北京警方将继续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