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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 |
中文名称: 协会 外文名称: Association 组织特点: 社会中介组织 |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中文将英语Association译作"协会",和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工会"多指被雇用者为确保自身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多集中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1]
基本解释
协会(英译:Association),美国的《经济学百科全书》中说,行业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日本经济界人士认为,行业协会是"以增进共同利益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事业者的联合体"。英国权威人士指出,"行业协会是由独立的经营单位所组成,是为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的合理合法利益的组织"。
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结果,反映了各行业的企业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要求。具体说来,行业协会的形成及其作用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必须以同行业的企业为主体;二是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三是必须以谋取和增进全体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四是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社团。
根据民政部2004年出台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未经登记,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郝际广说:"从面制品分会衍生出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该协会应该是想通过这个牌子扩大自身影响力,达到垄断业内企业的作用。但既然挂出这个牌子,就应该在民政部门注册,不然便是违法。"
功能
行业协会功能异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行政化
行业协会充当政府的助手,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政府管理经济事务的职能,只能依赖行政部门搞活动,有些行业协会只收会费,却不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成为企业的"二政府",失去了行业协会的本色,致使行业协会无法正常发挥应有的功能。
企业化
某些行业协会以营利为目的,混淆了社团法人与公司法人的界限。而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团体不能进行任何收费或者赚取利润的活动,只是表示社会团体取得的财产不能够分配给会员,必须用于其目的事业"。
存在问题
作为社会自治的、非营利性组织之一的行业协会,具有弥补政府失灵、市场失调的重要作用。而行业协会的功能欠缺及其功能发育不完善,使行业协会无法将市场中分散的各个利益主体的力量凝聚在一起,发挥社会整合功能,难以打破我国长期以来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经济上的高度统一、社会生活的高度整合的单一的社会机制。缺少作为社会第三部门的活跃力量的行业协会的参与,市场经济很难成熟起来,这将影响到需要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市民社会的形成,也必将难以构建国家-经济-社会的三元社会结构。
造成我国行业协会功能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在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大多数是由政府兴办的,要么是政府直接或者间接组建行业协会,要么是由政府专业经济职能部门转变为行业协会。因此,行业协会从其诞生时起便打上了很深的"行政"烙印,成为政府的附属、助手,这样必然使行业协会具有本不该具有的许多管理职能,政府官员兼任行业协会的主要领导更加剧了行业协会的行政色彩。这对行业协会的功能产生极大的影响,致使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不强,缺乏代表性,社会整合力量不足,无法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