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危險駕駛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設立背景
為2010年全國「兩會」提案《關於增加危險駕駛罪的建議》,建議刑法增設「危險駕駛罪」。讓「危險駕駛」入「罪」,危險駕車行為,「如果沒有嚴重後果則不構成犯罪」,而「酒文化」底蘊深厚的中國,有必要為「汽車時代」的來臨做好法律準備。
僅就酒後和醉酒駕車肇事而言,根據最高法的統計,2009年1月至8月,共發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在2009年,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孫偉銘、南京的張明寶不止一樁醉駕肇事,成為全國熱議的焦點。
設立方案
增設條文
其一,在刑法中增加「危險駕駛罪」罪名,對嚴重的醉酒、超速、吸食興奮劑駕車等行為以危險駕駛罪論處,並縮小「交通肇事罪」適用的範圍。
其二,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相應調整,增大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罰力度,凡以危險駕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駕駛者,應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終身禁駕的行政處罰。施傑說,他辦理孫偉銘案子過程中,覺得有必要對醉酒等危險駕車行為要有相關的法律予以約束。對危險駕駛行為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1]》,但其中對無證、醉酒和超速駕車行為最嚴重的處罰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對其界定只是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
其實飆車、醉酒駕車、無證駕駛這種危險行為可能導致的後果會非常嚴重,對他人生命傷害危害非常大,對於這種行為本身,就應該入罪。
就在孫偉銘案(醉酒駕車致4死1傷)一審被判處死刑之後,全國進行了酒後駕車的專項整治行動,在這種高壓勢頭下,酒後駕車致人死亡的事還在發生。他覺得對於酒後違法行為的力度太輕,不足以震懾酒後駕車等危險駕車行為的發生。只有等危害結果出現,才會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他說,提出「危險駕駛罪」就是要由結果犯罪,提前到行為本身犯罪,可以根據刑法設定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2],這更好地震懾和防範有可能喝酒以後去開車的人。提出設這個罪名,不在於更嚴厲地打擊,而在於警示和威懾,以保護行為人本身。行為人不敢再在酒後駕車,他的親朋好友也會勸阻他,這樣才能更好地從根本上減少乃至遏制危險駕車行為本身。僅僅靠執法人員的勸告和專項整治行動,不能形成有效的長期機制。
寫入刑法
2010年8月,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有關部門已經啟動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這是繼1997年刑法修訂以來對刑法進行的一次較為全面的修改。惡意拖欠員工工資和醉酒駕車相關內容已寫入刑法修正草案,並在8月下旬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惡意欠薪罪和危險駕駛罪或單獨設立,2010年年內有望獲得通過。
危險駕駛罪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城鎮違法高速駕駛機動車競逐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其中。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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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央政府門戶網站,2006-05-27
- ↑ 有期徒刑法律怎樣規定?有期徒刑適用對象有哪些? ,搜狐,2018-12-28